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龍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堂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嘉義縣東石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純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東石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四十四萬二千二
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七千二百七十五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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