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254號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9
5年8月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記官 尹玉琪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盧文堂
調解委員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未到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對造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下同)95年8月8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下同)肆萬伍仟參佰陸拾元,及自9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尹 玉 琪
法 官 黃 國 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尹 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