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95年度,254號
CYEV,95,嘉小調,254,200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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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254號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9
5年8月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記官 尹玉琪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盧文堂
  調解委員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未到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對造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下同)95年8月8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下同)肆萬伍仟參佰陸拾元,及自9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尹 玉 琪
           法  官 黃 國 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尹 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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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