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251號給付保險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8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記官 尹玉琪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盧文堂
調解委員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未到
代 理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參萬伍仟捌佰參拾元正。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尹 玉 琪
法 官 黃 國 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尹 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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