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95年度,248號
CYEV,95,嘉小調,248,2006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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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24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8月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彭郁雯
  調解委員黃征雄、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
  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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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