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員小字第34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原名黃枝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貳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