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二七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台八十
六訴字第四二五六七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原告八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列舉扣除額項下列報對中國殘障福利協會之捐贈新台幣(下同)五○○、○○○元。被告初查,以中國殘障福利協會對捐贈收入均未申報,原告復未能提示系爭捐贈款項之資金流程,乃否准認列。原告不服,申經復查結果,未准變更,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及補充理由略謂︰一、原告不服被告以中國殘障福利協會捐贈,因該社團解散而失效而核定應補稅。捐贈中國殘障協會之時,該協會依法存在且開據證明。內政部沒有負起督促之責,中國殘障福利協會若有詐財事實,不可依此對付善意第三者,詐財情事應對其協會追究嚴辦,但對不知情之第三者予以處罰,難以信服。二、原告提出銀行支出及協會捐贈證明,還不能證明,是否把接手此筆現金之經辦人員找到對質才可,此事也不難可請此人出面證明,又該協會他遷不明,無從查證,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公司尚需捐款人負責公司的成立,遷移、解散,豈不是笑話,原告只是一個捐款人而已,並非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只負責核准,其他一概可以不管,任何過失,都是百姓自己負責,顯然不公。三、請撤銷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等語。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按「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左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二)列舉扣除額:⒈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固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所規定,惟對於捐贈之事實,應由主張之當事人負舉證責任,倘所提之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所主張之事實,即不能認其主張為真實。二、本件原告列報捐贈之中國殘障福利協會,雖已向主管機關內政部辦理立案登記,惟原告提示捐贈系爭款項資金流程,係現金提領無此證明該筆現金支出即係本件捐贈原核定乃否准認列系爭捐贈五○○、○○○元自無不合。三、中國殘障福利協會當年度對於捐贈收入並未列報為收入,且遭人檢舉販賣收據,其負責人翟平洋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八○五號起訴在案,又被告通知該協會提供系爭捐贈款項之入帳紀錄供核,因該協會已他遷不明,無從查證,是原告之主張尚難採據,原核定剔除系爭捐贈,並無違誤,復查決定未予變更,亦無不合。四、綜上論述,原處分、訴願、再訴願決定均無違誤,請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
按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得申報為列舉扣除額,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固為行為時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前段所規定。惟須以確有捐贈之事實者,始
有其適用。又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以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得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本院著有三十六年判字第十六號判例可稽。本件原告取得中國殘障福利協會所開立日期分別為八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二月十六日及四月二十六日之捐贈收據三紙,面額共計五○○、○○○元,並於本(八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捐贈扣除額。被告初查以中國殘障福利協會涉嫌販售捐贈收據,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又原告未能提示捐贈系爭款項之資金流程,乃否准認列系爭捐贈。原告不服,主張其確有捐贈事實,有銀行提款證明云云,惟查原告所提示之相關資金流程,係屬現金提領,無法證明該筆現金支出確供捐贈之事實,又中國殘障福利協會八十二年度並未列報捐贈款項收入,且遭人檢舉涉嫌販售收據在案,被告通知該協會提供系爭捐贈款項之入帳紀錄憑證供核,亦因他遷不明無從查證,原告主張尚難採據,況中華民國殘障福利促進會負責人翟平洋以虛報捐款金額亦即販售捐款收據之方式幫助購買收據之人逃漏綜合所得稅,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八○五號提起公訴在案,同案購買收據之陳堡霖、游屘秀、黃瑞嬙、胡玉燕等亦經檢察官另分案偵查在案,有起訴書附原處分卷可稽。益足證原告所謂捐贈並非事實,原告雖提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及捐贈證明書影本為證。但亦不足以證明原告確有如捐款收據所載金額如數捐款之事實,則原告所訴各節,均不足採。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原處分並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難謂為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劉 鑫 楨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