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港小字第15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喜
被 告 丙○○○○○○○○
現應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08月0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許佩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沈瑞豐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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