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再字,95年度,1490號
TPPP,95,再,1490,200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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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5年度再審字第1490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
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中華民國95年 4月28
日鑑字第10729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壹、再審議聲請意旨:
請求事項:對原議決之記過貳次懲戒處分,有應斟酌而未斟酌 之情事,請求再審議。
有關本案,貴委員會認定:聲請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 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 7條〈公 務員執行勤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 稽延〉。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9條第1項第5款、第15條等各 相關規定,予以記過貳次處分。本案實有應斟酌而未斟酌之情 事,懇請貴委員會審酌聲請人之行為之動機、目的、所生之損 害或影響,以及行為後之態度,另為適當之議決。謹將事實及 理由陳明於後:
一、警察單位設有地區責任制,警勤區及刑責區被其他警察單 位〈警察局行政課、警察局督察室、警察局維新小組、警 察局刑警大隊、警察局少年隊、警察局婦幼隊、分局第一 組、分局第二組〉查獲色情行業或其他不法之情事,警勤 區及刑責區員警將依警察人員獎懲條例予以懲處,輕者申 誡、重者記大過併調整職務等相當嚴重之處分,聲請人身 為警員,原本就該負有舉發取締之責任,然蔡自發所經營 福味珍之商行及一0一茶坊,就是聲請人刑責區之內,聲 請人因害怕刑責區查察不利,被其他警察單位查獲不法情 事而接受到處分,才會數度側面查探福味珍商行及一0一 茶坊,並間接經由電話及委請轄區派出所警員黃耀興及警 勤區警員柯志遠前往探試蔡自發所經營福味珍商行及一0 一茶坊是否涉及不法,經聲請人及轄區派出所警員黃耀興 及警勤區警員柯志遠多次查探皆未發現其有犯罪事實(本 部分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中亦 載明,福味珍商行及一0一茶坊並無經營色情不法行業及 從事信用卡刷卡借現金之不法行為,證一)。
二、另,臺中市調查站監聽到聲請人與蔡自發之對話(本部分 於94年 4月24日22時50分有被調查站錄到的電話,聲請人 與蔡自發之對話:要蔡自發找 3個小姐來)係上述所言:



聲請人因害怕刑責區查察不利,被其他單位查獲不法情事 而遭受到處分,才會經由電話探試蔡自發所經營福味珍商 行及一0一茶坊是否涉及不法之情事,因被調查站錄到的 電話對話時間,聲請人正在服勤中〈07-23 時玉山仁愛濟 南勤務、23-01 刑查勤務,且服勤時均有小隊長以上幹部 帶班,證二〉,另與朋友黃恩娥之對話,確實係屬開玩笑 ,然聲請人當時與同一小組同仁劉 昌正在一名諮詢人員 黃國棟之家中查訪一宗毒品案件〈蔡自發黃耀興在臺中 市調查站所製作之筆錄中均供稱聲請人並未前往一0一茶 坊飲酒作樂,另同事劉 昌及諮詢人員黃國棟亦可證明〉 ,聲請人確實未涉足蔡自發所經營一0一茶坊之不妥當場 所。
三、聲請人為了得知有利於犯罪偵防之線索,竟無意之中促成 朋友黃恩娥與蔡自發完成房屋交易買賣(本部分於93年 1 月 1日18時48分有被調查站錄到的電話,聲請人與黃耀興 之對話:黃耀興稱就是你那間厝,這句話可資佐證),聲 請人絕無資助蔡自發,確實係房屋交易買賣繳納銀行貸款 之金錢〈可調閱房屋銀行貸款證明及房屋買賣契約書等可 資佐證〉。
四、臺中市調查站將聲請人及同案柯志遠許進財黃耀興等 4 人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然聲請人等 4名應隸屬同一案件,為何只將聲請人及黃 耀興 2人移送內政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另本分局 員警陳宗洲及張忠淵等 2名警員,經分別被臺中市調查站 等單位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為不起訴 處分,然均未移付懲戒。
五、全國公務人員及內政部警政署各警察局單位,被移送臺灣各 地方法院檢察署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是否必須全部移送貴 委員會懲戒?或由各單位主管視個人之行為、人事、背景而 裁定之。
綜上,本案實有應斟酌而未斟酌之情事,懇請貴委員會審酌聲請人之行為之動機、目的、所生之損害或影響,以及行為後之態度,予以再審議,另為適當之議決。
六、證據:(一)證人:劉 昌:臺中市○區○○路3段157號2樓 黃國棟:臺中市○區○○路60號
黃恩娥:臺中市○○路○段462號6樓之7
陳宗洲:臺中市○區○○路3段157號2樓
張忠淵:臺中市○區○○路3段157號2樓
(二)證物:證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 起訴處分書影本。




證2:勤務表影本。
貳:原移送機關內政部對再審議聲請案之意見: 內政部95年6月23日內授警字第0950870829號函意旨: 一、案由:
臺中市警察局偵查佐甲○○因與經營不妥當場所業者蔡自發 往來密切並金錢借貸等違法失職案件,不服貴會95年度鑑字 第 10729號議決書議決:「記過貳次」之懲戒處分,向貴會 聲請再審議,謹就事實與理由答辯如後:
二、事實經過:
(一)再審議聲請人甲○○現為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佐 ,92、93年間擔任轄區「福味珍商行」及「一0一茶坊 」(有女侍陪酒)刑責區偵查員,進而認識業者蔡自發 ,並與蔡民往來密切,期間並有金錢借貸;另劉員為臺 中市調查站蒐證涉足「一0一茶坊」不妥當場所之錄音 ,劉員雖以「與女友開玩笑」及「測試蔡自發有無違法 經營之情事」等辯詞卸責,惟劉員應有涉足不妥當場所 ,召女陪侍及飲酒作樂等事實,其生活、交友顯欠檢點 ,且案發後經報章媒體報導,影響警譽,爰依規定移送 懲戒。上述有關臺中市調查站蒐證錄音節錄如下: ⒈92年10月20日 5時27分,甲○○與黃恩娥(劉員同居 女友)間對話:「黃:那為什麼在蔡仔那裡喝酒時, 會有女人聲音?劉:蔡仔叫那…傳播的。黃:叫傳播 的?叫幾個?劉:叫6個。黃:叫到6個!誰花的錢? 劉:我那知道誰花的,我就落跑了。黃:你沒有帶女 人去睡?劉:你也正經些,好不好?黃:你沒有帶女 人去睡?叫到 6個傳播?劉:你也正經些,好不好? 叫 1個小時就走了。黃:在那裡喝酒,又叫傳播?劉 :你正經些。黃:3個男人叫6個傳播?劉:沒有,那 是後來他朋友來。再叫的…。」
⒉92年10月28日20時55分,甲○○黃耀興(臺中市警 察局第三分局警員)間對話:「劉:…喂,不然晚些 過去蔡仔那邊,蔡仔那裡的音響哦…。黃:他那裡有 桌子嗎?劉:有啦,沙發都有啦。黃:這樣?劉:對 ,叫蔡仔,弄2、3個來啊!黃:好啦。」
⒊92年10月28日23時 7分,黃耀興蔡自發間對話:「 黃:啊,開幕了嗎?蔡:還沒有,明天要開始試賣啦 。黃:明天哦?啊,今天小弟生日怎麼辦?蔡:來我 這裡,怎樣?黃:昌仔等一下過去你那裡。蔡:好啊 。」
⒋92年11月 3日21時17分,黃耀興蔡自發間對話:「



黃:喂,幹你娘,你是怎樣?我叫你叫傳播,你是怎 樣?蔡:…我叫看看啦,好不好?幹你娘,你是在講 什麼?蔡:啊?黃:不要,你叫1個傳播,叫1個你們 店裡的。蔡:好啦,好啦,我叫啦…」
⒌92年11月6日0時55分,甲○○蔡自發間對話:「蔡 :我在…我週六要開幕,要用錢了。劉:要開幕,不 會跟阿興借。蔡:唉呦,阿興就沒錢。劉:我就有錢 哦。蔡:你先拿2萬來啦。劉:我就有錢哦!蔡:2萬 啦。劉:我已經先拿5萬,私底下,我是不是先拿5萬 給你了。蔡:對啦。你就先拿 2萬過來。劉:聽不懂 嗎?幹,我現在高雄回去再講。蔡:好啦」
⒍93年 2月2日4時53分,甲○○蔡自發間對話:「蔡 :怎樣?劉:「傳播」叫5個啊!蔡:去那裡叫5個? 劉:叫4個啦!」
⒎93年 4月24日22時50分,甲○○蔡自發間對話:「 劉:你在那裡?蔡:我哦?劉:是。蔡:在店裡。劉 :你…我朋友要過去,你給他叫3個,好不好?叫3個 比較好的,好不好?蔡:叫3個?劉:對啊。」 (二)另再審議聲請人於檢察官偵查中辯稱:「……,而我從 來沒有到過蔡自發的店內飲酒,更沒有招來女侍陪唱作 樂的情事,我也沒借錢給蔡自發經營的情事,而在調查 站裡我說我有借 8萬元給蔡自發,是因為蔡自發無法繳 房貸,我才會因而借他 8萬元;而另外我在調查站有提 到電話被錄音到,說我跟「蔡仔」去喝酒,「蔡仔」去 叫 6個傳播,是我與女朋友黃恩娥在電話中開玩笑講的 ,並沒有這回事;另外被調查站錄音到叫「蔡仔」弄 2 、 3個小姐來是指我要黃耀興蔡自發所經營的茶坊察 看到底有無小姐在坐檯,所以叫黃耀興蔡自發看是否 可以叫 2個小姐來坐檯,但是當天我並沒有去該茶坊, 至於黃耀興當天有無去,我就不清楚了;另外在93年 2 月2日4時53分,我被調查站錄到的電話,要求蔡自發叫 4 個傳播公司的女人,是因為我為了徹底瞭解他們到底 有無經營色情行業,我才會去叫蔡自發找傳播公司的小 姐,以測試該公司有無違法,但是蔡自發後來都沒有再 打電話過來,而我也沒有去他們現場;另外在93年 4月 24日下午10時50分被錄到與蔡自發的對話中談到要蔡自 發找 3個小姐來,也是測試蔡自發到底有無違法經營之 情事」。
(三)又再審議聲請人於懲戒審議中提出申辯及補充申辯意旨 略謂:




⒈本案之發生,係因申辯人工作性質之需求,故未違反 「公務員服務法」第 1條、第5條、第7條等相關規定 。
⒉本案並無證據證明申辯人之違法行為,故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⒊請審酌申辯人之行為動機、目的、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以及行為後之態度,為不受懲戒之議決,其理由說 明略以:
⑴其為刑事偵查員,於工作上必須接觸各階層、各行 業人士,其實係善盡「公務員服務法」第 1條之規 定。
⑵業者蔡自發並未經營色情不法行業及從事信用卡刷 卡借現金之不法行為。
⑶其借貸新臺幣 8萬元給蔡自發,係助其繳納房貸, 並非平日有金錢往來。
⑷有關其數次要求「蔡仔」叫幾個傳播小姐來之電話 內容,均係為測試蔡自發是否經營不法行業。
(四)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上情,認為再審議聲請人早已懷 疑蔡自發有經營不法營業,再審議聲請人甲○○身為警 務人員,原負有舉發之責,竟仍與其有金錢上之往來, 證明再審議聲請人之生活、交友有欠檢點,交友關係複 雜,尚非無據,其違失事證已堪認定,所提各項申辯均 不足為免責之依據,核定再審議聲請人甲○○所為,有 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 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爰議決:「記過貳次」,劉 員不服該處分,聲請再審議。
三、再審議聲請人理由:
請審酌再審議聲請人之行為之動機、目的、所生之損害或影 響,以及行為後之態度,予以再審議,盼為不予懲戒,或為 適當之議決,有關理由說明略以:
(一)再審議聲請人數次電話要求「蔡仔」叫傳播小姐,或請 黃耀興要求「蔡仔」叫傳播小姐,均係為測試轄區「福 味珍商行」及「一0一茶坊」有否經營不法情事,且檢 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載明,「福味珍商行」及「一0一茶 坊」並無經營色情不法行業。
(二)有關再審議聲請人在與女友黃恩娥通話中自承,其在蔡 仔那裡喝酒時,蔡仔有叫 6個小姐來,及其數次電話要 求蔡自發找傳播小姐等蒐證錄音內容,係與女友開玩笑 及為測試蔡自發,其確實未涉足蔡自發所經營之「一0 一茶坊」不妥當場所。




(三)再審議聲請人絕無資助蔡自發,有關借貸金錢之電話內 容,確實係借貸予繳納房貸。
(四)本案共有再審議聲請人、許進財黃耀興柯志遠等 4 人移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何只將再 審議聲請人及黃耀興 2人移送懲處,另臺中市警察局警 員陳宗洲及張忠淵 2人亦曾被臺中市調查站移送地檢署 ,亦為不起訴處分,然均未移付懲戒。
(五)全國公務人員及本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單位,被移送臺 灣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是否必須全 部移送懲戒?或由各單位主管視個人行為、人事、背景 而裁定之。
綜上,怎能因電話監聽斷章取義之內容,無真憑實據而認定 受懲戒人違反「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 定,爰聲請再審議。
四、本部意見:
(一)查「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務員 有違法者,應受懲戒。」次查懲戒案件之議決,具有「 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第 1項規定各款之情形(一、適 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原議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 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者。 三、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四 、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 原議決相異者。五、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 議決者。六、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者。)之一者,受懲戒人始得聲請再審議,故再審議聲 請書應具體指稱原議決有如何合於各該款所列得聲請再 審議之事由,否則即屬違背法律之程式,其聲請為不合 法,而應為駁回之議決,此見「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 第1項、第35條、第3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按同案警員黃耀興於臺中地檢署陳稱:「…在『福味珍 商行』的樓上有另外一間『一0一茶坊』,…我曾經與 幾個朋友到二樓的廂房,隨時都可以叫傳播的小姐,每 位小姐每小時1千元至1,200元,我就看有幾位朋友,就 叫幾位小姐,全部都是我出錢的,我印象中我去過4、5 次,…」(不起訴處分書第14頁);另臺中市調查站搜 索蔡自發等人辦公處所及住宅,自蔡自發查扣記載女侍 陪酒之帳冊(不起訴處分書第21頁);又警勤區警員柯 志遠於臺中地檢署陳稱:「…蔡自發經營『福味珍商行 』,…因為他的店在我們的轄區,我在職務上有去巡察 過,而該樓的2、3樓是經營『一0一茶坊』,名義負責



人是誰我不清楚,但去的時候都是蔡自發在看,…」( 不起訴處分書第17頁)。綜上,蔡自發經營有女侍陪酒 之『一0一茶坊』不妥當場所,事證明確。而再審議聲 請人於臺中地檢署陳稱:「…因為蔡自發無法繳房貸, 我才會因而借他 8萬元;…」(不起訴處分書第16頁) ,另又於貴會調查時到場亦供稱與蔡自發有 1次金錢來 往。據此,再審議聲請人與不法業者有金錢上往來屬實 ,證明再審議聲請人生活、交友有欠檢點,交友關係複 雜,尚非無據,其違失事證已堪認定,其所為已違反「 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執行 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本節亦由貴會所審明議決。 (三)審酌本案再審議聲請人所敘再審議理由,其意旨均與前 述懲戒申辯及補充申辯意旨雷同,該意見既業經貴會所 審明並作出懲戒議決,且聲請人所提理由亦未表明究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第 1項何款而聲請,亦無指明 原議決有何合於上開條項各款所列法定再審議事由之具 體事實,俾利審議。揆諸前揭說明,自非適法,爰本案 聲請再審議為不合法,建請予以駁回。
(四)至再審議聲請人所提「全國公務人員及本部警政署所屬 各警察單位,被移送臺灣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為檢察官不 起訴處分,是否必須全部移送懲戒?或由各單位主管視 個人之行為、人事、背景而裁定之。」等節,核與本案 聲請再審議之事由無涉,併予敘明。
理 由
再審議聲請人甲○○(以下簡稱聲請人)係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員,前因擔任「福味珍商行」及「一0一茶坊」(有女陪酒)刑責區,進而認識業者蔡自發,並與蔡自發往來密切,其間並有金錢借貸等情,由內政部移送審議,經本會95年度鑑字第10729 號議決,予以記過貳次之懲戒處分。聲請人不服原議決,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再審議,其聲請意旨略稱:「本案實有應斟酌而未斟酌之情事」云云,並未指明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第 1項何款之規定聲請再審議。探究聲請人之真意,當係指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而言。按懲戒案件之議決,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受懲戒處分人,得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議,係指該項證據於原議決前已提出,而原議決漏未予斟酌或捨棄不採而未載理由,且如經斟酌,足以動搖原議決之基礎而言。經查原議決係以聲請人於檢察官偵查中陳稱:「當時我是臺中市第三分局刑事組偵查員,而蔡自發來我們轄區開設『福味珍商行』才因而認識他,我去他們店內時,看他都是在賣茶葉,後來他又另外開設『一0一茶



坊』,裡面有一間卡拉OK,而我去的時候,並沒有看到有小姐陪唱,而我也從來沒有看過他有經營所謂的大陸妹或女侍陪唱的生意,也沒有看過他有經營所謂的信用卡假消費真借錢的生意,而我從來沒有到過蔡自發的店內飲酒,更沒有招徠女侍陪唱作樂的情事,我也沒有借錢給蔡自發經營的情事,而在調查站裡我說我有借 8萬元給蔡自發,是因為蔡自發無法繳房貸,我才會因而借他 8萬元;而另外我在調查站有提到電話被錄音到,說我跟『蔡仔』去喝酒,『蔡仔』去叫 6個傳播,是我與我女朋友黃恩娥在電話中開玩笑講的,並沒有這回事;另外被調查站錄音到叫『蔡仔』弄2、3個小姐來是指我要黃耀興蔡自發所經營的茶坊察看到底有無小姐在坐檯,所以叫黃耀興蔡自發看是否可以叫 2個小姐來坐檯,但是當天我並沒有去該茶坊,至於黃耀興當天有無去,我就不清楚了;另外在93年2月2日凌晨4時53分及5時13分我被調查站錄到的電話,要求蔡自發叫 4個傳播公司的女人是因為我為了徹底瞭解他們到底有無經營色情行業,我才會去叫蔡自發找傳播公司的小姐,以測試該公司有無違法,但是蔡自發後來都沒有再打電話過來,而我也沒有去他們現場;另外在93年 4月24日下午10時50分被錄到與蔡自發的對話中談到要蔡自發找 3個小姐來,也是測試蔡自發到底有無違法經營之情事;另外在93年 4月16日我們第三分局有逮捕到吸毒的陳宗寬李培儒鄭美芳 3人,該案是我與另外一個小隊共同偵辦的,當時偵辦時,因為當時鄭美芳並未承認有吸食或持有毒品,所以只有對鄭美芳採尿送驗但並沒有移送,只移送陳宗寬李培儒,而事後鄭美芳驗尿結果呈毒品反應,有補移送鄭美芳,另外我們查獲胡明源時,是以槍砲及毒品將胡明源以現行犯移送,在本案當中,我認為沒有違法的事,但交友上確實有不謹慎之處」等語(詳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103號、93年度偵字第16115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第15、16頁)。聲請人於本會調查時到場,亦據供稱與蔡自發有 1次金錢來往等語,由上述聲請人自承內容顯示,聲請人早已懷疑蔡自發有經營不法營業。聲請人身為警察,原負有舉發之責,竟仍與其有金錢上之往來,則移送意旨指其生活、交友有欠檢點,交友關係複雜,即非無據,其違失事證已堪認定,所請傳訊證人許文宗、黃恩娥、劉 昌及廖述元等,核無必要,所提各項申辯均不足為免責之依據,核聲請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依法酌情予以記過貳次之懲戒處分。原議決對於前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聲請人所聲請之證據均已予斟酌,經核原議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所為處分亦屬適當,聲請人指原議決有應斟酌之重要證據而漏未斟酌之情事,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



懲戒法第38條第1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委 員 郭 仁 和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劉 瑞 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 振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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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