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842號
原 告 名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慧森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9,1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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