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95年度,842號
NHEV,95,湖簡,842,200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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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842號
原   告 名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慧森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9,1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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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森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