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1283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號
被上訴 人 立川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 人 甲○○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5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6,03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3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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