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95年度,1782號
FSEV,95,鳳小,1782,20060921,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和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寬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小字第178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9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李承悌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4,640元,及自民國95年9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 1,3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車輛租賃契約、應收展期餘額 表、車輛及文件點交簽收單及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 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李承悌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1/1頁


參考資料
和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