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265號
KSBA,95,訴,265,20060928,1

1/1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26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鴻琦會計師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石城會計師
原   告 甲○○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邱政茂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5年3 月
7日台財訴字第095000364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已
於95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並指定於95年10月5日下午3時1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
               法 官 簡慧娟
               法 官 戴見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玫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