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178號
原 告 乙○○
丙○○
丁○○
戊○○
兼右四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己○○部長
訴訟代理人 癸○○
壬○○
參 加 人 高雄縣政府
代 表 人 庚○○縣長
訴訟代理人 辛○○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
法 官 戴見草
法 官 簡慧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