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5年度,839號
KSEV,95,雄補,839,200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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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839號
原   告 冠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磊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
下同)23,562元(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37 2,612元,應繳裁
判費24,5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
23,562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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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