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397 號給付票款給付管理費事
件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20日上午10時1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丙○○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乙○○ 到
調 解 委 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原告訴訟代理人
請被告將款項匯入原告丁○○設於高雄銀行屏東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被告訴訟代理人
同意匯入。
調解委員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被告當場
給付壹萬五千元,由原告訴訟代理人收訖無訛,不另給據。
其餘部分,自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起按月於每月二十日各給
付壹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戴顯澄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