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移調字,95年度,397號
KSEV,95,雄簡移調,397,2006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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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397 號給付票款給付管理費事
件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20日上午10時1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丙○○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乙○○  到
調 解 委 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原告訴訟代理人
  請被告將款項匯入原告丁○○設於高雄銀行屏東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被告訴訟代理人
  同意匯入。
調解委員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被告當場
  給付壹萬五千元,由原告訴訟代理人收訖無訛,不另給據。
  其餘部分,自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起按月於每月二十日各給
  付壹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戴顯澄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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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