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5年度,5434號
KSEV,95,雄簡,5434,2006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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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統立電腦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543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9 月7 日上午9 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放款帳卡明細 查詢、利率查詢及放款主檔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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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立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