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5年度,785號
FYEV,95,豐簡,785,2006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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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豐簡字第785號
原   告 龍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慶龍
被   告 愛丁堡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以台中商業銀行潭子分行為付 款人、票號:0000000號、發票日民國(下同)95年5月10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143萬元之支票一紙(以下簡稱 系爭支票),詎原告屆期於95年5月24日為付款之提示,竟 遭拒付,追索無效,為此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 等情。並為聲明:如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時以 書狀聲明異議稱:兩造債務尚有糾葛云云。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經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 一紙為證,應認原告之主張真實。被告雖於原告原聲請支 付命令時以書狀聲明異議泛稱:兩造債務尚有糾葛云云, 並未舉證證明,非屬可信,為不可採。
(三)從而原告依票據法行使追索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票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宜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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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丁堡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