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95年度,1101號
FYEV,95,豐小,1101,2006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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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丙○○
      己○○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
十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各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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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