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95年度,1059號
FYEV,95,豐小,1059,2006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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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辛○○
      戊○○
      丁○○
      乙○○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陸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柒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辛○○戊○○乙○○丙○○丁○○各負擔新臺幣貳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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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