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053號
KSDV,95,除,1053,2006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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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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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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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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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肚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48,993元 │95年1月31日 │CK0000000 │ │
│ │ │行鹽埕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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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