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7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三芳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 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清償借款,而兩造就此借款債務涉訟業已合意以臺 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為原告所提授信約定 書第13條所明定,有上開授信約定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 頁)。又本件訴訟亦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兩造上開合意管 轄之約定自不受影響,是依首揭說明,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 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莊珮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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