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597號
KSDV,95,訴,2597,200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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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597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棨揚皮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棨揚皮件有限公司先後於民國93年5 月17日 及94年5 月30日,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各借得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及700,000 元。約 定清償期限分別為96年5 月17日及96年11月30日,利息則均 以每月為1 期,按年利率百分之11固定計息,並各分36期及 3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及如未按期繳納本息時,視為 借款全部到期,除仍各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份, 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棨揚皮件有限 公司就600,000元借款部分自95年2 月17日起;另700,000元 借款部分自同年1 月30日起,均未依約繳付本息,屢經催繳 亦置之不理,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迄今被告棨揚皮件有限 公司尚積欠原告本金各274,106 元、531,645 元,合計805, 751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告丙○ ○、丁○○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情。並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之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並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 3條第1 項、第25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 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分別定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謂 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 旨參照)。
五、本件原告主張上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為 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及第3 項之規定,視 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揆諸 首揭說明,被告自應就上述本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之責。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酌定如主文第3 項所示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之。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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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本   金   │ 利息起迄日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及週年利率 │
│ │(新臺幣)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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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貳拾柒萬肆仟壹佰│自95年2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自95年3 月18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
│ │零陸元   │年利率百分之11計算之利息。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2│伍拾參萬壹仟陸佰│自95年1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自95年3 月1 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
│ │肆拾伍元  │年利率百分之11計算之利息。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本金合計:捌拾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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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棨揚皮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