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1070號
KSDV,95,聲,1070,2006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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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高雄世貿國際會議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高雄世貿展覽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17日所為
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相對人及主文中關於「義」之記載,應更正為「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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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世貿國際會議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世貿展覽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