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95年度,2305號
KSDM,95,交簡,2305,2006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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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交簡字第2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20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並就下列事項為更正、補充:
(一)更正犯罪事實第1 點第11行「換算成酒測器呼氣酒精濃度 為每公升1.025 毫克」為「換算成酒測器呼氣酒精濃度為 每公升1.205 毫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並補充記載:
(1)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白承認於上開時、地引 酒後駕車經警查獲之事實。
(2)按刑法第185 條之3 係抽象危險犯,非實害犯,行為 人客觀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且主觀上知其飲 酒可能造成不能安全駕駛結果,竟仍放任自己駕駛, 即應認有故意,而該當該罪。至於是否達『不能安全 駕駛之程度』之認定,應依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判斷 之,依目前醫學一致見解,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25毫克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複雜之技巧障礙、駕 駛能力變壞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 出2 倍;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 毫克以上時,將 使駕駛人產生說話含糊、腳步不穩之行為表現,肇事 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7 倍;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55毫克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平衡感與判斷力 障礙升高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 10倍;甚而如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5毫克時,駕 駛人將產生明顯酒醉、步履蹣跚之行為狀態,其肇事 比率比一般高25倍,並認為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55毫克以上時,即達絕對『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因該0.55毫克之數值,係經由實際偵測所得之統計值 ,為經驗科學上所肯定之客觀實驗數據,是以該數值 作為絕對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不僅不違反經驗法則 ,且免舉證之困難。
(3)準此,若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時,應



認已達絕對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本件被告於同日晚 上時分許抽血液檢驗結果,發現其血液中含酒精濃度 為241mg/d1,換算乘酒測器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 205 毫克,依上旨所述被告客觀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此有高雄市聯合醫院(美術館 院區)生化學檢驗單、刑法第條之案件測試觀察記錄 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高市警交字第B00000000 號)影本各一紙在卷 可稽。
(4)上開被告服用酒類後因控制車輛能力降低,顯已達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事實,而追撞停放路邊車 牌號碼號自小客車尾部肇事,業據證人吳志陽警詢時 證述明確,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談話 記錄表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蒐證相片8 張,在卷可考 ,本院審酌上開道路交通現場圖,被告由北向南行駛 之興隆路二二八紀念公園路段,為慢車道5.3 公尺、 快車道3.7 公尺的寬敞路段,且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蒐證照片顯示該路段路燈照明充足,無燈光晦暗或照 明不足情形,被告竟嚴重撞及停在路旁的自小客車, 造成被撞車輛保險桿及車身部分多處毀損,顯見被告 在駕駛肇事原因應為自身注意能力降低,並已達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況甚明,自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本院審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 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且被告坦 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斟酌本件被告係教育程度不高,經濟狀況甚貧等情,有警詢 筆錄可參,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從輕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收受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施添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陳威志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拘或30,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書【 95 年 度偵字第2079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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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