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95年度,83號
KSHV,95,上,83,200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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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83號
  上 訴 人 鳳陽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95年10月25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
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原訂95年10月4 日上午9 時20分之辯
論期日取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明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鄔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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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陽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