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95年度,418號
TNHM,95,上易,418,200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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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酉○
選任辯護人 陳里己 律師
      陳奕全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w○○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
年度易字第1065號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452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酉○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w○○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機伍支(均含其內SIM卡)均沒收。 事 實
一、甲酉○w○○及g○○(經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84 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三人及其他不詳身分之成年人共 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 )92年4月間某日起至92年11月間某日止,利用賽鴿季節之 便,連續由w○○甲酉○及其他不詳身分之成年人在屏東 縣小琉球港區附近及南臺灣不詳處所,自己或再委由若干與 其等有竊盜犯意聯絡之不詳姓名成年人,以手網捕捉竊取飛 越該地區落地休息之賽鴿(起訴書記載於小琉球山區架設固 定尼龍網捕捉,實際捕捉時間為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之前數 日),得手後除先行將竊捉而得之賽鴿腳環上所記載鴿主電 話號碼通報g○○,並將所竊得之賽鴿擇日交付g○○。雙 方約定每捕捉一隻賽鴿並報告腳環電話之代價為新臺幣(下 同)1,300元至1,400元。g○○再依據上述腳環上之電話號 碼,連續以附表二編號 (一)所示行動電話通知如附表一所 示之鴿主,表示渠等之賽鴿現在其手上,恐嚇要求該等鴿主 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入表列g○○事前蒐購之如附表一 所示人頭帳戶之內(以下簡稱該等帳戶為人頭帳戶,其中人 頭帳戶韓明亮經台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787號判處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其方會將賽 鴿釋回。使該等鴿主因此心生畏懼,深恐其等耗費精神、資 金訓練之賽鴿遭來電勒索者殺害,而依據g○○之指示,親



自或委由附表一所載親友將g○○所指定之款項以電匯之方 式匯入該等人頭帳戶內,g○○得款後再將之領出花用(附 表一所示鴿主之賽鴿,約有八、九成為w○○甲酉○捕捉 )。嗣於92年11月19日,為警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所核 發之搜索票,在高雄縣大寮鄉○○路138號g○○之住處實 施搜索,在該處及g○○所使用之S8-3551自小客車內,查 獲附表二所示物,並依g○○之供述查悉上情。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甲、對於證據能力之判斷:
一、證人g○○及被告w○○甲酉○等人,於司法警察詢問時 所為之陳述,對於陳述人以外之被告而言,係屬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既經被告方面明示不同意採為證據 之意思,且證人g○○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述之內容,復與 其於警詢中所陳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第1項之規定,以及同法第159條之2之反面解釋,應認為均 不具證據能力。但被告w○○甲酉○於警詢中之陳述,對 其等自己而言,屬被告自己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規定之反面解釋,該等供述對其等自己,應認 為具有證據能力。
二、案外人g○○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於偵查中 之監聽內容,已經檢察官提出通訊監察書稿影本(見原審卷 第187-196頁),而得確認係經由合法之通訊監察取得之證 據,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之規定,該監聽之錄音內容 ,自有證據能力。又被告方面對於經由上開監聽所製成譯文 之真正復未為爭執,且同意採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之規定,本院認為該等監聽譯文,亦具有證據能 力。
三、上述經排除以外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既未經被告方面表示 不同意採為證據之意旨,且無事證顯示係公務員因違法蒐證 所取得之供述證據,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 亦認為適於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 159條之5第1項等規定,應認為均有證據能力。乙、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w○○甲酉○對於案外人g○○委以他 人竊取附表一所示鴿主之賽鴿,並以賽鴿腳環上電話恐嚇鴿 主,使該等鴿主心生畏懼而匯款表列金額至該附表所示之人 頭帳戶等事實,固均未為爭執,且被告w○○於言詞辯論時 對於犯罪事實雖為「無意見」之表示,但其等均否認知情而



犯罪。被告w○○辯稱:伊自己未曾捕捉賽鴿販賣予g○○ ,亦未曾向g○○收取出售賽鴿之價金。伊僅於g○○聲稱 因經營買賣鴿子之生意,而介紹甲酉○與g○○認識。至於 該二人認識如何商談買賣鴿子之事,有無約定捕捉賽鴿出售 情事,伊均未參與,亦不知情云云。被告甲酉○則以:g○ ○雖曾要求伊捕捉並出售停留在小琉球港區飲水休息之賽鴿 ,並獲伊之同意,但伊未曾著手於捕捉竊取賽鴿之行為,g ○○據以勒索鴿主之賽鴿並非伊所出售提供云云置辯。二、經查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均係賽鴿之飼主,其等賽鴿於表載 匯款日期之前數日,比賽或訓練放飛時遭他人捕捉後,該等 鴿主接獲g○○以記載於賽鴿腳環上之電話通知,聲稱其等 賽鴿現遭來電之人捕獲,要求該等鴿主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匯入表列人頭帳戶,g○○始會將賽鴿釋回。該等鴿主因此 深恐其等耗費精神、資金訓練之賽鴿遭來電勒索者殺害,而 依g○○之指示親自或委由表載親友將g○○所指定之款項 以電匯之方式匯入該等人頭帳戶內,g○○旋自人頭帳戶領 出花用等事實,是為被告w○○甲酉○二人所不爭執之事 實(見原審卷第47、67頁準備程序筆錄所載不爭執之事項) ,並經證人g○○於偵審中證述無訛(見偵一卷第4-10,原 審卷第271-272頁),核與附表一所載被害人及其等實際代 為匯款友人於警詢或偵查中所證情節相符,復有附表一所載 匯款單據影本附卷可資佐證(被害人及匯款人姓名、筆錄及 匯款單據頁次均詳附表一「卷證頁次」欄),此部分事實可 以認定。
三、被告w○○於本院審理中坦承本件犯行。被告甲酉○坦承有 竊鴿行為,但否認有共同涉有恐嚇取財之犯行。經查: ㈠證人g○○於偵查中證述:我自92年5月又開始擄鴿直到今 天(92年11月19日)被查獲...大部分都在高雄縣市打電 話勒贖,地點不一定...92年5月開始的擄鴿我曾向w○ ○買鴿子,1隻1,400元。w○○都在小琉球抓鴿子,我不清 楚他是不是自己抓...「老三」、「老陳」、「杜仔坪」 、「阿桂」都有再打電話給我,都打0000000000這支電話給 我。他們負責將鴿子腳環上電話報給我。我不知道他們的真 實姓名...朋友介紹我認識w○○甲酉○,我去年向他 們以一隻1,300元至1,400元之代價買過鴿子,次數忘記了. ..他們在小琉球抓鴿子...w○○之綽號明崇、甲酉○ 綽號杜仔坪,他們二人知道我買鴿子要恐嚇勒贖用的。他們 二人跟我一起做了將近三個月,忘記大約什麼期間了等語( 見偵一卷第4-7頁、第361-362頁)。該證人又於原審審理時 ,到庭證陳:被告二人都有用電話和我聯絡,說有抓到鴿子



,我曾經拜託在庭的甲酉○幫我抓鴿子,當時甲酉○知道我 抓鴿子後就是向鴿主勒贖,一隻鴿子1,300元,甲酉○也有 將抓到的鴿子交付給我,實際數量忘記了,至於買賽鴿的錢 ,我都是匯款或者事先預付甲酉○,我付給甲酉○好幾次錢 ,也曾透過w○○代為轉交買賽鴿的錢...鴿子抓到後, 不一定全部都馬上交到我手上,如果只有抓到一、二隻鴿子 或是天氣不好,鴿子就會留在被告他們那邊,但抓到鴿子就 必須告訴我腳環上的號碼。鴿主匯來贖款後,如果鴿子已經 交到我手上,就由我負責放回去,但是鴿子如果還在被告他 們手上就由他們放回...我跟二位被告在談鴿子時只針對 賽鴿,賽鴿的腳上有腳環,一般鴿子沒有,在庭的二位被告 不曾抓過沒有腳環的鴿子給我,被告他們說鴿子是用手抓的 。我收購的賽鴿大部分是甲酉○交給我的...w○○知道 我買鴿子是要勒贖,他介紹甲酉○跟我認識,目的就是要就 是抓鴿賣我,我不知道w○○本身有無親自去抓鴿子,但w ○○曾經出售並交付鴿子給我,當時我把買鴿子的錢交給w ○○...甲酉○的外號叫肚(杜)子坪(台語發音),w ○○和甲酉○二人間有無合作關係我並不了解...起訴書 所載123個被害人,其中有八、九成的鴿子都是被告二人所 提供的等語(見原審卷第264-272頁)。該證人已然明確指 證被告w○○甲酉○二人知悉g○○收購賽鴿之目的,乃 據以恫嚇鴿主匯撥贖款,並均曾實際從事賽鴿之捕捉以交付 g○○且收受對價。
㈡⑴被告w○○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因為g○○要買鴿子, 所以我介紹g○○認識被告甲酉○等語。且其亦供承知悉被 告甲酉○在小流球與其父母經營檳榔攤,並未飼養鴿子;且 小流球碼頭上常見鴿子停留,但伊不知道當地人如何捕捉鴿 子等語(見原審卷第173-176頁)。從而被告w○○介紹並 非經營鴿子買賣生意、且未飼養鴿子之甲酉○與g○○認識 ,顯然係介紹被告甲酉○為g○○捕捉在小流球港邊停留之 鴿子。⑵被告甲酉○於原審復以證人身分證述:w○○係在 小流球港邊介紹伊與g○○認識,w○○並說g○○在高雄 開鳥店,要買鴿子,當時伊有答應,並告訴g○○「我如果 有抓到,就交給你」等語(見原審卷第182、183頁),顯見 被告甲酉○與g○○初識當時,g○○立即提出商由被告甲 酉○捕捉賽鴿出售之請求,且經被告甲酉○明示同意,當時 在旁介紹甲酉○與g○○之被告w○○,焉有不知甲酉○與 g○○前揭約定內容之理。⑷被告w○○於警詢中陳述自己 曾經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包括0000000000、0000000000號, 其家中電話則為00-0000000號(見警卷第46、48頁),而上



開門號電話,分別於92年9月9日及同年月15日,與g○○所 使用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被告w○○並向g○○ 詢問「網子的鴿子有了嗎」,或提及「組仔坪(應係杜仔坪 ,即被告甲酉○)確定現在不做」、「流球現在抓得很緊」 等事項,有g○○前揭電話之監聽譯文在卷可佐(見警卷第 733頁、偵一卷第371頁)。⑷綜上事證,足認被告w○○辯 稱伊介紹被告甲酉○與g○○認識後,不知道g○○係要求 告甲酉○盜捕賽鴿以供其勒索鴿主云云,難憑採信。 ㈢⑴被告甲酉○已供承g○○向其要求代為捕捉賽鴿以出售郭 某(見原審卷第183、273頁);被告w○○復於偵查中以證 人之身分具結後證述:g○○以每隻1,300或1,400元之代價 向被告甲酉○購買鴿子,甲酉○都在家中收(集)別人抓到 的鴿子,且都以貨運方式交易等語(見偵二卷第25頁)。又 司法警察依檢察官核發之通訊監察書,於92年9月15日下午4 時20分許監聽證人g○○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中,錄 得某不詳人士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g○○提及「組仔 坪(應係杜仔坪,即被告甲酉○)說沒有鳥」(見偵一卷第 371頁);參照上述證人g○○之證言(證述內容與w○○ 於偵查中證述內容相同),可以確認被告甲酉○已然實地捕 捉且收集賽鴿出售並交付g○○。該被告辯稱雖已答應g○ ○,但尚未捕捉賽鴿得手,以致無從交付云云,同難憑採。 再被告w○○甲酉○及證人g○○均一致證述被告甲酉○ 之綽號為「杜仔坪」,而證人g○○自案發後即始終明確證 述綽號「杜仔坪」之人,為供給賽鴿來源之人,顯見g○○ 與被告甲酉○已有相當之認識,原審之辯護意旨徒以證人g ○○不能於警詢中陳述「杜仔坪」之真實姓名,推論g○○ 與被告甲酉○「並不熟識」,進而主張二人間不可能成立犯 意聯絡之論述,與卷存事證不符,尚難據為有利於被告甲酉 ○之認定,併予指明。
㈣綜上論述,被告w○○甲酉○明知g○○收購賽鴿係為向 鴿主勒索財物,竟自己,或再委由其他不詳姓名成年人下手 捕捉停留於小流球港區休息之賽鴿,將之以每隻1,300元至 1,400元不等之價格售予g○○,並於捕捉後立即向郭某回 報賽鴿腳環上記載之飼主電話等事證已臻明確,其等犯行均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被告w○○甲酉○二人雖未實際參與致電鴿主勒索錢財( 恐嚇取財)之行為,但被告等既然知悉g○○收購賽鴿之目 的,而仍為g○○盜捕賽鴿,甚至有時於g○○恐嚇取財得 逞後依郭某之指示釋放捕獲之賽鴿(見g○○於原審之證言 ,原審卷第266頁),顯見「盜捕賽鴿」並據而「以落網賽



鴿恐嚇取財」,係被告w○○甲酉○二人與g○○整體之 犯罪計劃。故向鴿主恐嚇取財之部分,亦屬被告w○○、甲 酉○二人與g○○間共同犯意之範圍,被告w○○甲酉○ 二人就此部分,與g○○之間,顯存有犯意之聯絡,附此敘 明。再證人g○○雖於偵查中陳述自92年5間始又與被告二 人共同擄鴿勒贖,但附表一所示編號63、66、67、69、108 號被害人,係於92年4月間匯款,堪認g○○前述開始犯罪 日期之供述,與實情應有些微差異,故被告w○○甲酉○ 等開始犯罪之時點,應為92年4月間某日,併予敘明。丙、論罪科刑理由:
一、核被告w○○甲酉○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及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牽連犯新舊法比較】 查被告等行為後,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95年7 月 1日施行,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本 件被告所犯上開等罪具有牽連犯之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 之規定,應從一重之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 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 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 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 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罪處斷。因此被告w○ ○、甲酉○二人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 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依恐嚇取財罪處斷。【連續犯新舊法比 較】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 ,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 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 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 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 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行為後法律有變 更者,依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以適用裁判時法為 原則,如行為時法有利於行為人,則例外適用行為時法;依 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以適用行為時法為原則,惟如 裁判時法有利於行為人,則例外的適用裁判時法。以往實務 見解,認原判決未及比較適用新舊法時,上訴後,雖比較結 果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而原判決別無其他撤銷事由,仍應 由本院以此為由撤銷改判。惟修正後之規定係以適用行為時 法為原則,因此原判決雖未及比較適用,然上訴本院後,經 比較新舊法,行為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仍應適用 行為時法,則原判決適用行為時法即無不當,因此有關連續 犯部分自不構成撤銷之事由。被告w○○甲酉○等前後多



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 覆為之,為連續犯,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 ,並加重其刑。又被告w○○甲酉○二人就前述犯行與g ○○及其等再行委託下手盜捕賽鴿之若干不詳成年人之間, 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俱為共同正犯。附表一編號 124所示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雖未據起訴,然與已起訴之 同附表編號1至123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 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二、原審予以論罪科刑,並對被告w○○量處有期徒刑捌月,對 被告甲酉○量處有期徒刑壹年,固非無見。惟查:本件被告 等犯罪時間係92年4月間某日起至92年11月間某日止,惟原 審判決於事實欄卻載被告等犯罪時間為92年4月間某日起至 95年11月間某日止,即有未洽。被告等上訴意旨猶執前詞, 否認犯罪,雖不足採,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 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w○○甲酉○二人前均有殺人 未遂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其等行為可能導致被害之賽鴿飼主終年辛勤培育訓 練賽鴿所花費精神與資金付諸流水,冀圖不勞而獲對於社會 風氣之危害,且被害人數甚眾,其中被告甲酉○犯罪次數較 多,不法獲利較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之刑。
三、附表二編號 (一)所示行動電話機五支為共犯g○○所有, 並供被告w○○甲酉○二人共同犯罪所用之物,本於責任 共同之原則,應併於本件宣告沒收。至於同時在共犯g○○ 持有中搜索扣案之其他物品「附表二編號 (二)至 (四)」, 均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或存摺,該等帳戶申用人是否有將原 屬其等所有之該等物品所有權移轉予g○○未明,並無證據 足以證明係被告二人之共犯所有之物,爰不併予沒收,附此 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一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顏基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嘉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帳號│匯款金額 │匯款│卷證頁次 │
│號  │(鴿主)│     │      │(新臺幣)│單據│      │
├───┼────┼─────┼──────┼─────┼──┼───────┤
│1 │宇○○ │920526 │韓明亮(0101│2025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10:25 │0000000000)│    │  │ 警詢(警P97-│
│   │    │   │燕巢郵局帳戶│     │  │ 99) │
│ │ │ │ │ │ │⒉匯款單(警P1│
│ │ │ │ │ │ │ 00) │
├───┼────┼─────┼──────┼─────┼──┼───────┤
│2   │f○○ │920515 │韓明亮(0101│2010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以配偶│15:34 │0000000000)│  │  │①警詢(警P101│
│   │蘇麗玲之│ │燕巢郵局帳戶│  │  │ -104) │
│ │名義匯款│ │ │  │ │②偵訊(偵P91-│
│ │) │ │ │  │ │ 96)「具結」│
│ │ │ │ │ │ │⒉匯款單(警P1│
│ │ │ │ │ │ │ 05) │
├───┼────┼─────┼──────┼─────┼──┼───────┤
│3   │辰○○ │920513 │韓明亮(0101│2210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13:57 │0000000000)│    │  │ 警詢(警P106│
│   │    │  │燕巢郵局帳戶│     │  │ -108) │
│ │ │     │ │ │ │⒉匯款單(警P1│




│ │ │ │ │ │ │ 09)    │
├───┼────┼─────┼──────┼─────┼──┼───────┤
│4   │甲C○ │920523 │韓明亮(0101│2025元 │無 │⒈被害人供述 │
│   │    │08:12 │0000000000)│    │  │①警詢(警P110│
│   │    │     │燕巢郵局帳戶│     │  │ -112)   │
│ │ │ │ │ │ │②偵訊(偵P232│
│ │ │ │ │ │ │ -234)   │
├───┼────┼─────┼──────┼─────┼──┼───────┤
│5   │玄○○ │920510 │韓明亮(0101│1600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09:43 │0000000000)│     │  │ 警詢(警P113│
│   │    │   │燕巢郵局帳戶│     │  │ -115) │
│ │ │     │ │ │ │⒉匯款單(警P1│
│ │ │ │ │ │ │ 16) │
├───┼────┼─────┼──────┼─────┼──┼───────┤
│6   │Q○○ │920523 │韓明亮(0101│2240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以配偶│10:02 │0000000000)│    │  │ 警詢(警P117│
│   │許碧真名│     │燕巢郵局帳戶│     │  │ -119) │
│ │義匯款)│ │ │ │ │⒉匯款單(警P1│
│ │ │ │ │ │ │ 20) │
├───┼────┼─────┼──────┼─────┼──┼───────┤
│7   │P○○ │920513 │韓明亮(0101│2300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15:42 │0000000000)│     │  │ 警詢(警P121│
│   │    │  │燕巢郵局帳戶│     │  │-123)   │
│ │ │     │ │ │ │⒉匯款單(警P1│
│ │ │ │ │ │ │ 24) │
├───┼────┼─────┼──────┼─────┼──┼───────┤
│8   │W○○ │920509 │韓明亮(0101│2218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11:48 │0000000000)│    │  │ 警詢(警P125│
│   │    │   │燕巢郵局帳戶│     │  │ -127)   │
│ │ │     │ │ │ │⒉匯款單(警P1│
│ │ │ │ │ │ │ 28) │
├───┼────┼─────┼──────┼─────┼──┼───────┤
│9   │甲B○ │920509 │韓明亮(0101│2205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12:11 │0000000000)│    │  │ 警詢(警P129│
│   │    │   │燕巢郵局帳戶│     │  │ -131) │
│ │ │     │ │ │ │⒉匯款單(警P1│
│ │ │ │ │ │ │ 32) │
├───┼────┼─────┼──────┼─────┼──┼───────┤
│   │甲申○ │920509 │韓明亮(0101│2100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15:17 │0000000000)│     │  │ 警詢(警P133│




│   │    │   │燕巢郵局帳戶│     │  │ -135)   │
│ │ │     │ │ │ │⒉匯款單(警P1│
│ │ │ │ │ │ │ 36) │
├───┼────┼─────┼──────┼─────┼──┼───────┤
│  │己○○ │920523 │韓明亮(0101│2202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13:55 │0000000000)│    │  │ 警詢(警P137│
│   │    │     │燕巢郵局帳戶│     │  │ -139)   │
│ │ │ │ │ │ │⒉匯款單(警P1│
│ │ │ │ │ │ │ 40) │
├───┼────┼─────┼──────┼─────┼──┼───────┤
│  │黃○○ │920512 │韓明亮(0101│1000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15:28 │0000000000)│     │  │ 警詢(警P141│
│   │    │     │燕巢郵局帳戶│     │  │ -143)   │
│ │ │ │ │ │ │⒉匯款單(警P1│
│ │ │ │ │ │ │ 44) │
├───┼────┼─────┼──────┼─────┼──┼───────┤
│13  │甲黃○ │921513 │韓明亮(0101│5511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13:55 │0000000000)│   │  │ 警詢(警P145│
│   │    │     │燕巢郵局帳戶│     │  │ -147) │
│ │ │ │ │ │ │⒉匯款單(警P1│
│ │ │ │ │ │ │ 48) │
├───┼────┼─────┼──────┼─────┼──┼───────┤
│14  │甲己○ │920520 │韓明亮(0101│2326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15:15 │0000000000)│   │  │①警詢(警P149│
│   │    │     │燕巢郵局帳戶│     │  │ -152)   │
│ │ │ │ │ │ │②偵訊(偵P91-│
│ │ │ │ │ │ │ 96)「具結」│
│ │ │ │ │ │ │⒉匯款單(警P1│
│ │ │ │ │ │ │ 53) │
├───┼────┼─────┼──────┼─────┼──┼───────┤
│15  │G○○ │920526 │韓明亮(0101│1500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08:34 │0000000000)│     │  │ 警詢(警P154│
│   │    │     │燕巢郵局帳戶│     │  │ -157)  │
│ │ │ │ │ │ │⒉匯款單(警P1│
│ │ │ │ │ │ │ 58) │
├───┼────┼─────┼──────┼─────┼──┼───────┤
│16  │甲A○ │920514 │韓明亮(0101│2020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  │0000000000)│     │  │ 警詢(警P159│
│   │    │     │燕巢郵局帳戶│     │  │ -161)   │
│ │ │ │ │ │ │⒉匯款單(警P1│




│ │ │ │ │ │ │ 62) │
├───┼────┼─────┼──────┼─────┼──┼───────┤
│17  │甲J○ │920521 │韓明亮(0101│2009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16:16 │0000000000)│     │  │ 警詢(警P163│
│   │    │     │燕巢郵局帳戶│     │  │ -165)   │
│ │ │ │ │ │ │⒉匯款單(警P1│
│ │ │ │ │ │ │ 66) │
├───┼────┼─────┼──────┼─────┼──┼───────┤
│18  │甲丙○ │920521 │韓明亮(0101│2210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以兒子│08:35 │0000000000)│     │  │①警詢(警P167│
│   │黃大榮名│     │燕巢郵局帳戶│ │  │ -169)   │
│ │義匯款)│ │ │ │ │②偵訊(偵P291│
│ │  │ │ │ │ │ -298)「具結│
│ │  │ │ │ │ │ 」 │
│ │    │ │ │ │ │⒉匯款單(警P1│
│ │ │ │ │ │ │ 70) │
├───┼────┼─────┼──────┼─────┼──┼───────┤
│19  │甲玄○ │920521 │韓明亮(0101│2511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12:20 │0000000000)│(起訴書誤│  │ 警詢(警P171│
│   │    │     │燕巢郵局帳戶│植為2510元│  │ -174)   │
│ │ │ │ │) │ │⒉匯款單(警P1│
│ │ │ │ │ │ │ 75) │
├───┼────┼─────┼──────┼─────┼──┼───────┤
│20  │甲G○ │920523 │韓明亮(0101│2030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13:30 │0000000000)│     │  │ 警詢(警P176│
│   │    │     │燕巢郵局帳戶│     │  │ -179)   │
│ │ │ │ │ │ │⒉匯款單(警P1│
│ │ │ │ │ │ │ 80) │
├───┼────┼─────┼──────┼─────┼──┼───────┤
│21 │甲戊○ │920516 │韓明亮(0101│1500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10:49 │0000000000)│     │  │ 警詢(警P181│
│   │    │  │燕巢郵局帳戶│     │  │ -183)   │
│ │ │     │ │ │ │⒉匯款單(警P1│
│ │ │ │ │ │ │ 84) │
├───┼────┼─────┼──────┼─────┼──┼───────┤
│22 │甲庚○ │920520 │韓明亮(0101│2212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09:38 │0000000000)│(起訴書誤│  │ 警詢(警P185│
│   │    │  │燕巢郵局帳戶│植為2217元│  │ -187)   │
│ │ │     │ │) │ │ ) │
│ │ │ │ │ │ │⒉匯款單(警P1│




│ │ │ │ │ │ │ 88) │
├───┼────┼─────┼──────┼─────┼──┼───────┤
│23 │y○○ │920516 │韓明亮(0101│2315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12:36 │0000000000)│   │  │ 警詢(警P189│
│   │    │  │燕巢郵局帳戶│     │  │ -191)   │
│ │ │     │ │ │ │⒉匯款單(警P1│
│ │ │ │ │ │ │ 92) │
├───┼────┼─────┼──────┼─────┼──┼───────┤
│24 │丑○○ │920516 │韓明亮(0101│2305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12:38 │0000000000)│    │  │ 警詢(警P193│
│   │    │  │燕巢郵局帳戶│     │  │ -196)   │
│ │ │     │ │ │ │⒉匯款單(警P1│
│ │ │ │ │ │ │ 97) │
├───┼────┼─────┼──────┼─────┼──┼───────┤
│25 │甲戌○ │920520 │韓明亮(0101│3200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14:04 │0000000000)│     │  │ 警詢(警P198│
│   │    │     │燕巢郵局帳戶│     │  │ -201)   │
│ │ │ │ │ │ │⒉匯款單(警P2│
│ │ │ │ │ │ │ 02) │
├───┼────┼─────┼──────┼─────┼──┼───────┤
│26 │黃財政 │920523 │韓明亮(0101│2313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以胞弟│     │0000000000)│   │  │①警詢(警P203│
│   │黃惠昌明│ │燕巢郵局帳戶│     │  │ -206) │
│ │義匯款)│ │ │ │ │②偵訊(偵P81-│
│ │ │ │ │ │ │ 90)「具結」│
│ │ │ │ │ │ │⒉匯款單(警P2│
│ │ │ │ │ │ │ 07) │
├───┼────┼─────┼──────┼─────┼──┼───────┤
│27 │寅○○ │920515 │韓明亮(0101│1300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11:45 │0000000000)│     │  │ 警詢(警P208│
│   │    │  │燕巢郵局帳戶│     │  │ -210)   │
│ │ │     │ │ │ │⒉匯款單(警P2│
│ │ │ │ │ │ │ 11) │
├───┼────┼─────┼──────┼─────┼──┼───────┤
│28 │陳山龍 │920523 │韓明亮(0101│2200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11:58 │0000000000)│     │  │ 警詢(警P212│
│   │    │     │燕巢郵局帳戶│     │  │ -214)   │
│ │ │ │ │ │ │⒉匯款單(警P2│
│ │ │ │ │ │ │ 15) │
├───┼────┼─────┼──────┼─────┼──┼───────┤




│29 │i○○ │920523 │韓明亮(0101│2027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12:50 │0000000000)│    │  │ 警詢(警P216│
│   │    │     │燕巢郵局帳戶│     │  │ -218)   │
│ │ │ │ │ │ │⒉匯款單(警P2│
│ │ │ │ │ │ │ 19) │
├───┼────┼─────┼──────┼─────┼──┼───────┤
│30  │X○○ │920514 │韓明亮(0101│4000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11:00 │0000000000)│     │  │ 警詢(警P220│
│   │    │  │燕巢郵局帳戶│     │  │ -222)   │
│ │ │     │ │ │ │⒉匯款單(警P2│
│ │ │ │ │ │ │ 23) │
├───┼────┼─────┼──────┼─────┼──┼───────┤
│31 │未○○ │920509 │韓明亮(0101│2035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14:44 │0000000000)│    │  │ 警詢(警P224│
│   │    │   │燕巢郵局帳戶│     │  │ -226)   │
│ │ │     │ │ │ │⒉匯款單(警P2│
│ │ │ │ │ │ │ 27) │
├───┼────┼─────┼──────┼─────┼──┼───────┤
│32 │S○○ │920509 │韓明亮(0101│2025元 │有 │⒈被害人供述 │
│   │    │12:28 │0000000000)│    │  │ 警詢(警P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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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