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遠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華鎂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年度訴字第5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95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 維持,並引用原判決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上訴人並未 提出上訴理由,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沒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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