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選上訴字,95年度,1591號
TCHM,95,選上訴,1591,2006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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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選上訴字第1591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23號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 (起
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18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苗栗縣大湖婦幼志工協會」 (下稱婦幼志工協會)總幹事兼秘書長,係為婦幼志工協會 處理事務之人,依婦幼志工協會章程所載,婦幼志工協會置 理事長1 人,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婦幼志工協會; 另置秘書長1 人,呈理事長之命處理協會會務;婦幼志工協 會經費之運用,由理事會議決編撰經費預算書(即須經理事 會同意),再由理事長指示運用。是婦幼志工協會經費之運 用,並非秘書長個人所得決定。又被告亦為民國94年12月3 日舉行投票之臺灣省苗栗縣第16屆議員選舉第6 選區(大湖 鄉、卓蘭鄉、泰安鄉及獅潭鄉)候選人(已於94年10月3 日 登記參選,嗣經公開抽籤抽中4 號,為本次苗栗縣第16屆縣 議員選舉登記第4 號候選人)。緣被告早在94年8 月間即決 意參選第16屆縣議員選舉,並印製參選文宣在所屬選區內發 放,為尋求鄉內有投票權人之支持,並避免於縣議員選舉投 票前夕全面性分送禮盒賄選易為警、調單位查獲,遂基於行 賄之概括犯意:先於94年8 月下旬某日,穿著印製有「縣議 員候選人」字樣之服裝,駕駛車號P9─9273號自用小客車前 往A1(依證人保護法規定保護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如真 實姓名代號對照表),親自贈送茶葉禮盒2 盒【每盒半斤, 為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銷售,茶葉包裝袋上書寫「茶 」字樣、市價為新臺幣(下同)6 百元】予苗栗縣第六選區 內有投票權之選民A1之妻A2,乙○○至居民A1住處送禮時雖 未遇居民A1,然於同年9 月14日再次前往居民A1住處拜訪, 以暗示之方式,據以對有投票權之居民A1行求而約其為一定 投票權之行使;繼於同年月中旬某日,復承前概括犯意及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明知婦幼志工協會之經費運用應經前 述程序,適婦幼志工協會理事長謝春梅出國,而謝春梅並未 指示購買月餅,且婦幼志工協會亦未議決購買月餅贈送會員 或其他相關行政機關,另婦幼志工協會因經費短缺原因,從



未有贈送所有會員中秋月餅禮盒之情形,竟利用保管婦幼志 工協會在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開立之存摺及其個人與理事長 謝春梅印鑑的機會,向不知情之戴家勇,以每盒110 元之價 格購買每盒6 粒裝共計200 盒之月餅禮盒,並填寫面額2 萬 2 千元之取款單,作為貨款之清償,違背其任務而盜領該協 會基金,致生損害於婦幼志工協會之財產與利益;被告於購 入禮盒後,先在包裝貼上「中秋節快樂,苗栗縣大湖鄉婦幼 志工協會敬贈」字樣之紅紙,再於同年月13、14日,將所購 買月餅禮盒中分別贈送予知悉其決定參與本屆苗栗縣第6 選 區縣議員之有投票權之婦幼志工協會會員及選區內其他人員 ,其中39盒月餅禮盒交予鄭春香、4 盒交予劉鄧春蘭、10餘 盒交予黃秀美,再由乙○○本人或鄭春香、劉鄧春蘭及黃秀 美等人,以如附表所載之方式,分別送予如附表所示有投票 權之婦幼志工協會會員及選區內其他人員,藉以慰勞、感謝 會員等平日參與協會事務之辛苦或以之慰問弱勢團體之名義 ,尋求苗栗縣第六選區具有投票權之協會會員或其他人等投 票支持,達其變相行求賄選之不法目的。嗣於同年月19日, 為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在被告位於苗栗縣 大湖鄉○○村○○鄰○○路10號住處,扣得競選文宣、購買20 0盒月餅禮盒之收據 ,並分別在證人彭賴玉冬位於苗栗縣大 湖鄉○○村○○街41號住處、吳春蘭位於苗栗縣泰安鄉清安 村7鄰洗水坑165之2號蘭住處 ,扣得已食用完畢剩餘之禮盒 包裝各1只及在詹雯酀位於苗栗縣大湖鄉富興村1鄰水尾41號 住處扣得已拆封未食用之月餅6粒 ,始循線查獲上情;因認 被告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 權之人行求賄賂罪嫌及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嫌云云。二、訊據被告對於伊擔任婦幼志工協會秘書長,且為臺灣省苗栗 縣第16屆縣議員選舉第6 選區參選人、自行提領該協會基金 2萬2千元購買200盒月餅禮盒後 ,由本人或委請鄭春香、劉 鄧春蘭及黃秀美等人分別送予婦幼協會會員及其他人員之事 實固坦承不諱,惟堅詞否認有何背信及行求賄選犯行,辯稱 :贈送月餅乃事先經過當時擔任理事長之謝春梅同意並交付 印章由伊購買後,以婦幼志工協會名義送予婦幼志工協會會 員、低收入戶等及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苗栗縣政府社會 局等機關;至於送茶葉禮盒予秘密證人A1,係其丈夫生前與 A1係朋友,荼葉禮盒乃屬舊識至朋友家訪客所攜帶之伴手禮 ,贈送時並未請求或暗示A1要支持伊選縣議員,伊並無背信 犯行及行求賄選之意圖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 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 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 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 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 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 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 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 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等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之成立要件,除行為人主觀上須具有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外,客觀上其行 為必須違背其職務行為及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 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是 其成立要件有三:其一,須對於有投票權之人為之;其二, 須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其三, 須約使有投票權人為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而不論何 階段之行為態樣,行為人之行為是否該當於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均應充足上述三要件 ,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 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 、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 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 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 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 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 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 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嫌及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罪嫌 ,無非以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A1、謝春梅吳春梅孫黃美蘭葉桂英賀蘭英邱徐月杏、詹雯酀、 劉鄧春蘭張德美詹張春英謝燃廷、翁錦禪、黃秀美、



黎月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A2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鄭春蘭、戴家勇、林世民、彭賴玉冬、戴淑慧於警詢時 之證述;監視錄影光碟1只、翻拍照片數張、勘驗筆錄1份、 競選文宣、購買200盒月餅禮盒收據 、婦幼志工協會之苗栗 縣大湖地區農會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現場 照片8張、在吳春蘭位於苗栗縣泰安鄉清安村7鄰洗水坑住處 扣得已食用完畢剩餘之禮盒包裝1只 、彭賴玉冬位於苗栗縣 大湖鄉○○村○○街41號住處扣得已食用完畢剩餘之禮盒包 裝1只、詹雯酀位於苗栗縣大湖鄉富興村1鄰水尾41號住處扣 得已拆封未食用之月餅6粒、婦幼志工協會章程1份、會議記 錄1本、競選文宣1份等為其論罪依據。
五、經查:
(一)被訴背信部分:
   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涉有背信犯行,固據證人謝春梅、吳春   梅、孫黃美蘭葉桂英邱徐月杏、謝燃廷、黃秀美等人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婦幼志工協會經費支出程序須   經內部理監事會之決議,提請苗栗縣政府同意,活動結束  再憑支出單據向縣政府申請辦理核銷,縣政府將所需金費 匯入婦幼協會帳戶,婦幼協會再支付予廠商(檢察官上訴 書雖指稱此部分有扣案之該婦幼協會章程可證,但遍查扣 案之該章程,並無上開記載,僅於該章程第16條規定理事 會之職權包括編撰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等,第18條規 定監事會之職權包括審核年度決算等,第32條規定於會計 年度開始前編造工作計畫等,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 機關核備等程序,有該協會章程可稽,上訴書此部分所述 即無依據),本件被告購買月餅禮盒之事,未經婦幼協會 內部理、監事會之決議,亦未知會理事長;且婦幼協會成 立至今未曾分送禮品給會員之事實等語,惟按刑法背信罪 之成立要件,除行為人主觀上須具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外,客觀上其行為尚必須違 背其職務行為及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本件 購買月餅之事,並非上開證人所指之舉辦活動,亦非上開 年度工作計畫內之事項,依上開章程規定,應屬上開章程 第16條第7款所定有關理事會職權之「其他應執行事項」 ,是本件首須審究者,厥為被告購買月餅之前是否事先有 經過婦幼志工協會理事長即謝春梅同意?謝春梅是否交付 婦幼志工協會存摺理事長個人印章予被告去提款?中秋節 贈送月餅一事是否經過婦幼志工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不 能逕以上開證人所述經費支出程序,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茲分述如下:




 1 、查本件被告購買月餅一事在婦幼志工協會理、監事會議中   曾討論,雖未作成決議,但被告會後有經過謝春梅同意,   謝春梅並曾交付存摺印章乙節,業據證人即監事吳春蘭於   原審審理中到庭證述:曾在94年8 月間陪被告去謝春梅家   拿印章,以辦理中秋節愛心禮物月餅之用等語(參見原審   95年3月9日審判筆錄第28頁);參諸證人謝春梅於原審審   理中亦證述:伊在94年9月8日出國前在「我家咖啡屋」召   開之理、監事會議時,被告有提出要買月餅,伊就問他說   有經費嗎?請被告看著辦;「看著辦」的意思係指有經費   就去買;在理、監事會後被告與吳春蘭有至伊住處談要辦  客家歌謠及提起買月餅的事;伊確認印章交給被告是在中 秋節前等語(參見上開審判筆錄第18、19、20、27頁); 至證人謝春梅於94年9 月19日檢察官偵查中雖證述:婦幼 志工協會計劃書原僅要辦9 月24日之客家歌謠比賽,沒有 包含中秋節部分是否要送月餅;我的章是由我自己保管, 被告如依照程序需要付款,才會向我要章去蓋,故他要付 什麼款,我都會知道云云(參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94年選他字第36號卷第97頁),惟參諸證人謝春梅於94年 9月22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查時則證述: 被告在會議中曾說是否要送月餅給志工、朋友及一些辦活 動曾出錢出力的朋友,我回答「有經費嗎?要量入為出; 被告或許有向我提議購買月餅致贈會員志工的事;我不曉 得何時將印章交給被告等語(參見94年選偵字第18號卷第 23、24頁)及證人謝春梅於原審審理中之上揭證言,尚難 以其在檢察官之證言遽認謝春梅未同意被告購買月餅及未 曾交付印章給被告領款之事實。是被告辯稱伊購買月餅一 事,事先有經過理事長謝春梅同意及謝春梅交付印章語, 應堪採信。
2、又被告擬購買月餅贈送志工等人一事,被告曾在婦幼志工 協會在「我家咖啡屋」召開之理、監事會議時,提出討論 ,雖未作成決議要買月餅,惟事後業經94年9 月25日在苗 栗縣大湖鄉萬聖宮召開之臨時理、監事會議追認通過乙節 ,業據證人即婦幼志工協會理、監事吳春蘭賴容裕、孫 黃美蘭、邱徐月杏、黃秀美於原審審理中到庭證述屬實( 參見原審95年3月9日審判筆錄第28、36、38、41、42、46 頁,95年4月6日審判筆錄第6、7頁),並有上揭由證人謝 春梅擔任會議主持人之臨時理、監事會議議程1份附卷可 稽;另徵諸證人謝春梅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均證述:買 月餅沒有超過5萬元,理、監事會議事後可以追認等語( 參見94年選他字第36號卷及原審95年3月9日審判筆錄第27



頁);是被告辯稱於中秋節購買月餅贈送予志工等人,乃 獲得婦幼志工協會理、監事會議討論通過乙節,應堪認定 。不能僅以該婦幼志工協會以前未曾贈送會員月餅等情, 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3、本件被告購買月餅贈送予志工等人一事,既事先有經過理 事長同意,且事後亦經過理、監事會議追認通過,尚難謂 被告上揭行為在客觀上係違背婦幼志工協會職務行為及致 生損害於婦幼志工協會或協會理、監事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此外,被告係以婦幼志工協會名義而非以被告個人名義 贈送月餅予志工等人,亦據證人吳春蘭賴容裕、孫黃美 蘭、邱徐月杏、黃秀美、鄭春香於原審審理中到庭證述明 確(參見原審95年3月9日審判筆錄第31、43、48頁,同年 4 月6日審判筆錄第9、15頁),並有被告贈送之月餅禮盒 扣案可資佐證,參諸上揭月餅禮盒包裝上貼有「中秋節快 樂,苗栗縣大湖鄉婦幼志工協會敬贈」字樣,而未有「乙 ○○敬贈」字樣,益證被告贈送月餅係基於其擔任婦幼志 工協會秘事長,為婦幼志工協會贈送,而非為自己競選縣 議員贈送,自難謂被告主觀上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 益之意圖。綜上所述,本件尚難認被告有何背信犯行。(二)被告行求賄選部分:
  1、贈送茶葉禮盒部分:
   訊據被告對於曾穿著印製有「縣議員候選人」字樣的服裝   ,至A1住處拜訪A1,因A1未在家,乃將茶葉禮盒交予A2後 即離去之事實固供承不諱,並有監視錄影光碟一只及翻拍 照片數張在卷可稽;惟被告贈送茶葉禮盒之行為是否構成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行求賄選犯行,尚 應探求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的犯意,且行賄者之一 方,係認知其所行求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 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 行賄者對其所行求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 之行使或不行使。查被告因其先生與A1係舊識,乃去拜訪 A1乙節,已據被告供明在卷,核與秘密證人A1證述伊很久 以前認識被告之先生等情相符(參見原審95年3月9日審判 筆錄第12頁);而參諸秘密證人A2於原審審理中到庭證述 被告至伊家中送茶葉時,並未請A1或伊在這次縣議員選舉 時支持他,也未談及選舉的事等情(參見上開審判筆錄第 5 頁),及秘密證人A1證述:伊在被告送茶葉當天及之後 都未曾看見被告;且被告亦未曾向伊提及送茶葉之事,並 請求伊支持選縣議員的事;伊不能確定被告是否向伊暗示 要拉票;因為一般拉票都會說要拉幾票;伊無法認定拜訪



是否即拜票的意思等情(參見上開審判筆錄第10、12、13 頁),益證本件被告送茶葉禮盒予A1時,其在主觀上並未 具有行求賄選的意圖,否則其為何於拜訪時未談及選舉的 事情或尋求A1及A2支持,且在未遇見A1情形下,事後亦未 打電話給A1向其拉票?另揆諸上揭秘密證人A1及A2既均證 述不能確定被告是否向渠等拉票乙節,顯難認A1、A2主觀 上已認知被告對其所行求之意思表示,乃約使其為投票權 一定之行使,不能僅以被告贈送上開茶葉時身穿競選背心 ,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至於秘密證人A2縱然於原審審理 中曾證述:被告送茶葉給伊先生係為選舉,因為伊先生是 農會代表等語,惟另徵諸秘密證人A2於原審審理中亦證述 ;「(問:為何你認定被告是為選舉所以送茶葉?)因為 選舉要選票,我們卓蘭也是他的選票區。」等語(以上均 參見上開審判筆錄第7頁),足證A2上揭證言乃係其個人臆 測之詞,尚難遽以採為認定被告行求賄選之不利證據。此 外,參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指揮警、調查獲後,隨即對被 告或其他相關人士住所進行搜索,惟並未查獲任何一盒與 被告贈送予A1相同之茶葉禮盒,亦有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 查,苟被告係以贈送茶葉禮盒方式進行賄選,衡情被告為 求當選,必大量購買上揭茶葉禮盒以達賄選目的,不可能 僅單獨對A1一人賄選?綜上所述,就被告贈送茶葉禮盒予 A1乙節,被告辯稱伊單純係至朋友家訪客時所攜帶之伴手 禮等語,自堪採信。被告上揭行為,尚難認被告有何公訴 人指訴之此部分之行求賄選犯行。
  2、贈送月餅禮盒部分:
訊據被告對於贈送月餅禮盒予如附表所示之人固坦承不諱 ,惟堅詞否認涉有行求賄選犯行,辯稱:贈送月餅乃事先 經過當時擔任理事長之謝春梅同意並交付印章由被告購買 後,以婦幼志工協會名義送予婦幼志工協會會員、低收入 戶等人及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苗栗縣政府社會局等機 關,送禮目的乃因中秋節屆至,慰勞低收入戶、感謝平日 志工姊妹的辛勞及過去支持婦幼志工協會舉辦活動,並非 以其個人名義贈送給選民,伊沒有行求賄選意圖等語。揆 諸上揭說明,被告贈送月餅禮盒行為是否構成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之行求賄選犯行,首應探究者,乃被告主觀上是 否具有行賄的犯意?其是否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賄?且收 受月餅禮盒者,主觀上是否認知被告對其所行求之意思表 示?若欠缺上揭條件之一,即難謂被告涉有行求賄選犯行 。經查:
(1)被告贈送月餅禮盒予如附表所示之人,係事先經過當時擔



任理事長之謝春梅同意並交付印章由被告購買,事後並經 94 年9月25日婦幼志工協會臨時理、監事會議追認通過乙 節,業如前述(參見前述五、(一)、1 、2), 況被告 係以婦幼志工協會名義而非以被告個人名義贈送月餅予志 工等人,已據證人吳春蘭賴容裕、孫黃美蘭邱徐月杏 、黃秀美、鄭春香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參見原審95年 3 月9日審判筆錄第31、43、48頁,同年4月6日審判筆錄 第9、15頁),並有被告贈送之月餅禮盒扣案可資佐證, 參諸上揭月餅禮盒包裝上貼有「中秋節快樂,苗栗縣大湖 鄉婦幼志工協會敬贈」字樣,而未有「乙○○敬贈」字樣 ,益證被告贈送月餅係基於其擔任婦幼志工協會秘事長, 為婦幼志工協會贈送,而非為自己競選縣議員贈送。另被 告於贈送月餅禮盒予他人時,並未尋求受贈者支持其競選 ,亦未夾帶其任何競選文宣乙節,亦據證人吳春蘭、黃秀 美、鄭春香於原審到庭證述明確(參見原審95年3月9日審 判筆錄第31頁,同年4月6日審判筆錄第8、13頁),其與 賄選時行賄者於贈送禮物時,應會請求支持或夾帶競選文 宣之常情,亦有不符。是本件尚難證明被告主觀上有何行 求賄選意圖,被告上揭辯解,足堪採信。
(2)另送贈月餅禮盒者,於接受被告贈送時,主觀上均認為係 婦幼志工協會所送,而不會認為係被告個人所贈送乙節, 既據證人吳春蘭賴容裕、孫黃美蘭邱徐月杏、黃秀美 、鄭春香於原審審理中到庭證述如前所述,則本件自難謂 受贈者於收受月餅禮盒時,主觀上已具有被告對其行求賄 選的認知,核與上述行求賄選罪之構成要件顯然不符。 (3)查本件被告購買月餅贈送對象及數量,包含婦幼志工協會 會員、低收入戶等人及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50盒、苗栗 縣政府社會局20盒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參見原審95 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核與證人吳春蘭賴賴 容裕、孫黃美蘭邱徐月杏、黃秀美、鄭春香於原審審理 中證述大致相符(參見原審95年3月9日審判筆錄第31、36 、41、46頁,同年4月6日審判筆錄第7、14頁),依被告 參加臺灣省苗栗縣第16屆議員選舉,其係登記第6選區, 而第6選區僅包括苗栗縣大湖鄉、卓蘭鄉、泰安鄉及獅潭 鄉等4鄉,不包括苗栗市及泰安鄉,惟本件被告贈送月餅 禮盒對象包括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50盒及苗栗縣政府社 會局20盒,自難謂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及苗栗縣政府社 會局受贈月餅禮盒者,均係住在其選區內,而就該次選舉 具有對被告行使投票權之人;此外,徵諸證人賴容裕於原 審審理中亦到庭證述:「(問:收到月餅的人是否知到月



餅是誰送的?)我後來有問泰安的,泰安的秘書跟我說是 志工協會送的,我們原住民沒有選票,與選舉有關是不合 理的。」(參見原審95年3月9日審判筆錄第39頁),益證 被告並非行求賄選,否則其為何將月餅禮盒贈送予非住在 其選區內,而就該次選舉對其未具有行使投票權之人? (4)末查,婦幼志工協會成立迄今,除94年中秋節贈送禮物予 會員外,在過去其他年節亦曾贈送禮物予會員或其低收入 戶等情,業據證人賴容裕、孫黃美蘭邱徐月杏、黃秀美 、鄭春香等人於原審審理中到庭證述明確(參見原審95年 3 月9日審判筆錄第35、42、47頁,同年4月6日審判筆錄 第5、6、12頁),是公訴人徒以證人吳春蘭邱徐月杏、 翁錦禪、黃秀美、黎月鈁等人於警詢中及偵查中之證述, 遽認婦幼志工協會成立迄今,除94年中秋節贈送禮物予會 員外,未曾贈送禮物予會員云云,自難採信。況縱認公訴 人上揭指述屬實,如前所述,亦難據以採為認定被告涉有 行求賄選犯行之不利證據,附此敘明。
(5)綜上所述,被告贈送月餅既係以婦幼志工協會名義為之, 而非為被告個人贈送,且贈送對象並未限於具有投票權之 人,則被告辯稱其未具有行求賄選意圖等語,應堪採信。 本件尚難以被告上開贈送月餅行為,遽認被告涉有行求賄 選犯行。
六、綜上所述,被告主觀上並未具有背信及行求賄選的意圖,客 觀上亦無違背婦幼志工協會職務行為、致生損害於婦幼志工 協會或協會理、監事之財產、其他利益或行求賄選之犯行, 被告上揭辯解,自堪採信。此外,公訴人所舉之上開其他證 據,又均不足以使本院達到超越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復查  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上開刑法第342條第1  項背信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行求賄選犯行  ,被告之被訴犯行既均無法證明,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 ,自應諭知被告無罪。原審經過詳查,以被告之犯罪不能證 明,因而為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 仍執前情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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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有投票權人    │分送月餅禮盒之方式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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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吳春蘭      │被告親自交予吳春蘭。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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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孫黃美蘭     │被告親自交予孫黃美蘭。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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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葉桂英      │被告親自交予孫葉桂英。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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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賀蘭英      │被告親自交予孫賀蘭英。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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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詹雯酀      │被告親自交予孫詹雯酀。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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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鄭春香      │被告親自交予鄭春香。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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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有投票權之39戶低收│被告委請不知情之鄭春香分送予苗│各1盒 │
 │  │入戶       │栗縣第六選區內有投票權之39戶低│   │
 │  │         │收入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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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劉鄧春蘭     │被告親自交予劉鄧春蘭。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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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黃美蘭、張德美、 │被告委請不知情之劉鄧春蘭分送予│各1盒 │
 │  │詹張春英、    │黃美蘭、張德美詹張春英、(彭│   │
 │  │(彭賴玉冬)   │賴玉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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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黃秀美      │被告親自交予黃秀美。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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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翁錦禪      │被告委請不知情之黃秀美分送予翁│1盒  │
 │  │         │錦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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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曾秋萍賴秋蓉、 │黃秀美收受被告交付之月餅禮盒10│各1盒 │
 │  │黃月鳳、羅碧玉、 │餘盒,除自己留存1盒外,其餘禮 │   │
 │  │葉明慧戴張阿美、│盒則透過翁錦禪分送予左列有投票│   │
 │  │劉佳淳鍾雅萍、 │權之婦幼協會會員。      │   │
 │  │黎月鈁、楊美蘭、 │               │   │




 │  │詹翠燕、徐佩芸、 │               │   │
 │  │蔡淑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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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戴淑慧      │被告親自交予戴淑慧。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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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張麗兒      │被告親自交予張麗兒8盒。    │8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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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