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95年度,978號
TCHM,95,聲,978,2006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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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十號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
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9月1日以法矯字第0950032968號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7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胡 忠 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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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