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易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
被上訴人 林吳春嬉即東億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林明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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