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4年度,677號
TPHV,94,上,677,2006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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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上字第六七七號
上 訴 人 宏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上 訴 人 順成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律師
前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五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第一審
判決均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二項關於本訴命順成電機有限公司給付宏羊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叁拾貳萬零捌佰壹拾叁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本訴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宏羊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駁回。順成電機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宏羊股份有限公司順成電機有限公司交付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變壓器之同時,應為原判決第五項反訴所命之給付。宏羊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本訴部分由順成電機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宏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關於反訴部分由宏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㈠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所 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 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 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 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 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 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最高法院九十 年度台上字第一六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宏羊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宏羊公司)於本院審理中追加主張依民法第三 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三條之規定解除買賣契約,追加之 法律關係與原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有歧異,惟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所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利益亦屬同一,且其追 加之法律關係仍援用原訴之訴訟資料及證據,一併請求本院



審理,依訴訟經濟原則,自宜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審理,藉以 一次解決本件紛爭,故宏羊公司請求之基礎事實應屬同一, 揆諸首揭說明,自毋庸得上訴人順成電機有限公司(下稱順 成公司)之同意,而應准許宏羊公司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 追加。
㈡按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五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順成公司於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五日撤回反訴關於利息部分之上訴,且經宏羊公司同意 ,有撤回上訴聲明狀在卷可稽,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 許。
貳、本訴部分:
一、宏羊公司主張:訴外人福田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即Formosa Spining S.A.,下稱福田公司)與宏羊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二 月三日及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分別向順成公司購買多 部高低壓變電機組,嗣福田公司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簽署權利讓渡書將其基於買受人地位之一切權利義務讓與宏 羊公司,順成公司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交付由訴外人亞力 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力公司)製造之編號882493之 1250KVA變壓器一部(單價為新台幣四十一萬元,以下未標 明幣別者均同),復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交付由訴外人 巨磊機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巨磊公司)製造之1250KVA( 單價為四十萬元)及1000KVA(單價為三十五萬元)變壓器 二部,詎由巨磊公司所製造之二部變壓器運送至宏都拉斯工 廠安裝後不久即因故障無法運作,未通過驗收,亞力公司所 製造之變壓器亦發生故障。經宏羊公司與順成公司協商後, 將該三部變壓器均運回台灣修繕,其中由亞力公司製造之變 壓器,兩造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達成共識,約定運費 由宏羊公司負擔三分之二,順成公司負擔三分之一,至於運 回台灣之「後續處理費用」則由順成公司與亞力公司負責, 然順成公司竟無端片面毀約,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發函表 示其僅願負擔維修費用二十五萬元之五分之一;另二部由巨 磊公司製造之變壓器,運回台灣後雖順成公司認形式上已經 修復,惟其測試標準僅達五萬六千瓦,未曾以七萬瓦之標準 進行測試,宏羊公司無法接受上開二部未達新品測試標準即 七萬千瓦之變壓器,順成公司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發函宏 羊公司表示已將變壓器重新調整至要求標準值,宏羊公司自 得請求給付二部嶄新且無瑕疵之變壓器。宏羊公司曾於九十 三年一月三十日委請律師致函順成公司限其於函到後二十日 內修復上開變壓器且通過合約要求之測試標準後交運貨物並 賠償宏羊公司此期間內另行租用變壓器等之損失,惟順成公



司均未置理,爰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 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六十條及第三百五十 九條、第三百六十三條之規定,解除系爭三部變壓器之買賣 契約,請求順成公司給付宏羊公司一百十六萬元買賣價金及 其法定遲延利息,又宏羊公司自九十二年六月起至解除契約 之日止,計十八個月必須於宏都拉斯工廠當地另行租用變壓 器,每一台每月為美金六百元,三台變壓器每月之租金為美 金一千八百元,十八個月計為美金三萬二千四百元,另需支 付安置變壓器材料費美金五千七百六十九點七九元、變壓器 基礎費用美金一千一百五十九點七七元,合計為美金三萬九 千三百二十九點五六元,以三十二點四之匯率計算,折合新 台幣為一百二十七萬四千二百七十七元,故順成公司共應給 付宏羊公司二百四十三萬四千二百七十七元。退萬步言,系 爭契約若未經合法解除,因系爭三部機器之貨款除尾款四十 萬元外宏羊公司均已給付予順成公司,而系爭三部變壓器確 有瑕疵亦為順成公司所是認,爰依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之規 定請求順成公司給付毫無瑕疵如附表所示之三部變壓器予宏 羊公司等情(原審判命順成公司應於宏羊公司給付四十萬元 同時將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變壓器二部交付宏羊公司, 及順成公司應給付宏羊公司三十二萬零八百十三元,而駁回 宏羊公司其餘之訴,兩造各就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並㈠ 上訴聲明:⒈先位聲明:⑴原判決不利於宏羊公司部分廢棄 。⑵上廢棄部分,順成公司應再給付宏羊公司二百十一萬三 千四百六十四元,及自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依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⒉備位聲明:⑴原判決不利於宏羊公司部分廢棄。⑵上廢 棄部分,順成公司應再給付如附表編號三所示嶄新且無瑕疵 之變壓器乙部予宏羊公司。㈡答辯聲明:⒈上訴駁回。⒉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順成公司則以:亞力公司所製造編號882493之1250KVA變壓 器係由順成公司售予福田公司,宏羊公司雖提出權利讓渡書 已為其業已受讓福田公司所得對順成公司主張一切契約上權 利之證明,惟此與將因契約所生法律上地位概括移轉與他人 者顯然不同。況順成公司係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與福田公 司簽訂買賣契約,並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交付變壓器,則 自交貨之日起至變壓器發生故障之九十二年四月間止,早已 逾保固期間,是雙方依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已盡,福田公司 對順成公司已無權利可資主張。至宏羊公司執以為順成公司 應負擔修理費用之證據,其後段文字所記載之「變電器到達 台灣的後續處理費用則由順成公司和亞力電機公司負責」,



係指到達台灣後由港口運至修理場之相關費用負擔而言,並 非順成公司同意負擔修理費之承諾。退萬步言,縱認宏羊公 司所提證據得作為順成公司應負擔修理費用之憑據,惟此係 順成公司另行向福田公司承諾修復變壓器所生之義務,非因 契約直接所生,應屬債務約束性質,而宏羊公司自福田公司 所受讓者僅為基於契約所得行使之權利,自難認為包括上開 順成公司承諾之權利在內。又巨磊公司所製造之1250KVA、 1000KVA變壓器係在九十二年八、九月間運回台灣,順成公 司即將之送到巨磊公司進行修護,於修護完竣後,分別於九 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函催宏羊公司派員會 同測試且領回變壓器,然未獲宏羊公司置理,直至九十三年 一月三十日始接獲律師函,是本件係宏羊公司受領遲延,而 非順成公司拒不給付,則宏羊公司所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顯不生效力。順成公司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即將巨磊公 司所製造之二部變壓器交付予宏羊公司,經宏羊公司之人員 簽收在案,則順成公司已依債務本旨為給付,並無給付遲延 情事,並不須賠償宏羊公司在宏都拉斯租用變壓器之費用。 巨磊公司所製造之變壓器已依約驗收完竣,宏羊公司因此給 付交貨款,順成公司亦依約派遣人員至宏都拉斯進行裝配送 電之技術指導,顯已通過驗收,故順成公司僅須負保固責任 ,而本件變壓器所以發生故障,經製造者巨磊公司至宏都拉 斯使用儀器測量後,發現極有可能係當地電力供應品質不良 、不穩定,且工廠位於落雷區,常有突波產生所肇致,經順 成公司將變壓器送請上慶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上慶 公司)測試分析故障原因,其試驗報告謂其原因為:「⒈電 力系統(含電壓不穩)的諧波產生高熱而破壞絕緣層。⒉閃 電雷擊等產生突波及高熱而破壞絕緣層。⒊人為因素,如二 次側低壓線路的短路而破壞絕緣層」,是變壓器之故障當係 「安置環境不良」肇致,與變壓器之製造並無關連,順成公 司自可免負保固責任。又宏羊公司未依約給付尾款四十萬元 ,順成公司自得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行使同時履行 抗辯權等語置辯。並㈠上訴聲明:⒈原判決不利於順成公司 部分廢棄。⒉上廢棄部分,宏羊公司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㈡ 答辯聲明:⒈宏羊公司之上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於假執行。
三、宏羊公司主張訴外人福田公司即「FORMOSA SPINNING S.A. 」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與順成公司訂立宏都拉斯二期紗廠 新建工程之高低壓盤工程一式合約(不含高壓電纜36KV38及 高壓電纜處理頭、順成會同裝配送電,買方須負責一員機票 及住宿費用),總價四百四十萬元;又宏羊公司亦於九十一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與順成公司訂定宏都拉斯刷毛廠&染整廠 之高低壓盤暨分電箱工程(含繪圖、測試、運什費含木箱包 裝,但不含高壓電纜36KV38及高壓電纜處理頭,不含運送宏 都拉斯及貨櫃,順成會同裝配送電,買方須負責一員機票及 住宿費用,若僅一員出差則由順成負擔),總價四百二十萬 元等事實,有上開二份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十 至二七頁、第五○頁),復為順成公司所不爭執,自堪信為 真實。
四、宏羊公司主張福田公司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簽署權利 讓渡書將其基於買受人地位之一切權利義務讓與宏羊公司, 順成公司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交付由亞力公司製造之變壓 器一部,復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交付由巨磊公司製造之 變壓器二部,詎由巨磊公司所製造之二部變壓器運送至宏都 拉斯工廠安裝後不久即因故障無法運作,未通過驗收,亞力 公司所製造之變壓器亦發生故障,經宏羊公司與順成公司協 商後,將該三部變壓器均運回台灣修繕,宏羊公司曾於九十 三年一月三十日委請律師致函順成公司限其於函到後二十日 內修復上開變壓器且通過合約要求之測試標準後交運貨物並 賠償宏羊公司此期間內另行租用變壓器等之損失,然順成公 司均未置理,爰先位聲明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一 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六十條及第 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三條之規定,解除系爭三部變壓 器之買賣契約,請求順成公司給付宏羊公司二百四十三萬四 千二百七十七元,及自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依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退萬步言,系爭契約若未經 合法解除,因系爭三部機器之貨款除尾款四十萬元外宏羊公 司均已給付予順成公司,而系爭三部變壓器確有瑕疵亦為順 成公司所是認,爰備位聲明依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之規定請 求順成公司給付毫無瑕疵如附表所示之三部變壓器予宏羊公 司等情,惟為順成公司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先位之訴:
⒈按債權之讓與,乃債權人將其權利讓與第三人之謂,與契 約當事人,將契約上之權利義務,概括移轉予第三人者不 同。前者,受讓人僅取得權利,不負擔義務;而後者,受 移轉人則取得移轉人契約上之權利及義務(最高法院八十 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八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訴外人福田 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與順成公司簽訂買賣契約,順 成公司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交付福田公司由訴外人亞力 公司所製造編號為882493之1250KVA變壓器一部,嗣福田 公司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簽立權利讓渡書,有合約



書、權利讓渡書等影本在卷可稽,復為兩造所不爭執,據 福田公司所簽立之權利讓渡書係載明:「本公司於民國( 以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與順成電機有限公司簽約購 買之高低壓配電盤等機器、設備,凡是本公司得向順成電 機有限公司主張之一切契約上之權利,自九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均讓與宏羊股份有限公司主張之」等語,參以宏羊公 司於九十五年四月七日民事準備書狀中主張:「就原證八 即訴外人福田海外公司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權利讓渡 書之契約用語及性質觀之,訴外人福田海外公司僅係讓與 契約所生之權利予上訴人(即宏羊公司),尚非讓與整個 契約買受人之法律上地位甚明」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一 及一○二頁),堪認福田公司係將其基於與順成公司於八 十八年十二月三日簽訂之買賣契約所得主張之權利讓與宏 羊公司,宏羊公司僅取得權利,並不負擔義務,則宏羊公 司復於辯論意旨狀主張福田公司簽立權利讓渡書係將買賣 契約所生一切權利義務讓與宏羊公司行使云云,即屬無據 。而依宏羊公司所提出而順成公司不爭執為真正之「變壓 器報告」固記載:「順成胡先生今日檢查變壓器確定其 三相絕緣不良,需拆送回臺灣檢修屬於亞力與順成之間責 任問題。變壓器機號如下:serial no:882493、3 phase 60Hz、1250KVA‧‧‧變電器責任歸屬:關於變電器修理 一案,在(年)4月日順成公司與(福田)紗廠達成 共識,由宏都拉斯到台灣的運費由順成公司負責運費全額 的1/3,紗廠則負責運費的2/3,變電器到達台灣後 的後續處理費用則由順成公司和亞力電機公司負責」等語 (見原審卷第二八頁),惟審諸自順成公司於八十九年六 月三十日交貨起,算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止,已近三 年,早已逾順成公司與福田公司所約定之一年保固期間, 則雙方就買賣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顯已履行完竣,而關於 變電器責任歸屬之合意,係由順成公司與福田公司另行協 商所致,即非基於買賣契約直接產生,宏羊公司既僅受讓 福田公司基於買賣契約所得主張之權利,於順成公司履約 完畢後,自難就順成公司與福田公司另行成立之合意為任 何主張,宏羊公司逕以自己名義向順成公司主張解除此部 分之買賣契約及請求損害賠償,自非有據,應予駁回。 ⒉按出賣人之給付遲延責任與出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其規 範目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均有不同,倘出賣人已於約 定期限內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者,縱出賣物有滅失或減少 其通常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除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外,並不負給付遲延之責(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



一○四八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宏羊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二 月二十六日與順成公司簽訂買賣契約,約定於九十二年一 月二十八日前交付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變壓器,順成 公司乃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交付由訴外人巨磊公司製 造之1250KVA及1000KVA變壓器二部,經宏羊公司簽收在案 ,有合約書、出貨簽收單等影本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十 七至二七頁、第五○、五一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堪 認順成公司已於約定期限內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揆諸前 揭說明,順成公司即不負給付遲延之責任,是宏羊公司依 給付遲延之法律關係,主張解除契約及請求損害賠償,自 屬無據。
⒊按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 ,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 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出賣人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 條第一項規定,自負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之 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最 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順成公司所提出經宏羊公司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簽 認之客戶知會處理單之處理結果欄固記載:「⒈有關部門 意見:⑴YANGTEX空載測試送電OK。⑵刷毛廠空載測試送 電OK。⑶GCB、ACB、APP手動測試OK。⑷因尚無帶負載送 電,無法檢測設備帶負載情況,在此註明。⒉處理結果: 試電完畢‧‧‧」等語(見原審卷第五二頁),惟據宏羊 公司所提順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四日業字第九二○七○四 ○○一號函則載明:「本公司承製貴公司宏都拉斯(以 下簡稱宏國)工廠配電盤二套一案‧‧‧本公司另於年 4月日派遣胡壽俊、汪瑋龍先生依約前往宏國組裝盤體 及測試,並會同貴廠人員送電完成後始於年5月2日回 國。胡回國後約三星期,貴公司通知送電有異常狀況, 均經本公司研判狀況後回覆處理方式,但6月日貴公司 楊副總親自來本公司表明貴公司仍無法處理,請順成即刻 派員至宏國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一三頁) ,證人楊宏忠於原審到庭亦證稱:「‧‧‧屬於宏羊的染 整廠及刷毛廠我負責的部分為只有做建議,驗收應該不是 我手上,染整廠及刷毛廠驗收的部分由吳廠長負責,裝上 去一試機就壞掉了,把所有六支保險絲都燒壞掉了」、「 一接線通電後,就燒掉了,就不行了。我們那時候就找胡 先生,保險絲燒了後再買,後來就說將整個變壓器載回臺 灣修理。‧‧‧」、「‧‧‧落雷區距離工廠大約有二三



十分鐘的車程。我們那裡地勢比較低。福田有三部、染整 廠有六部、針織廠有二部,刷毛廠那部一通電就掛了。染 整廠擴充時,一裝上去就掛了,整個工業區大約有十幾部 ,成衣廠也有兩部。除了順成裝的有問題外,其餘的沒有 問題,染整廠也是順成裝的,之前的安裝我沒有參與到。 除了三部電壓器之外,其餘都沒有問題,包含我們在宏都 拉斯電廠租借電壓器也沒有問題,問題應該不是出在宏都 拉斯供電品質或者是座落在落雷區」等語,足徵由巨磊公 司所製造之1250KVA及1000KVA變壓器雖完成空載測試送電 ,然於測試後不久即因發生異常狀況而送回臺灣修繕,固 經順成公司提出上慶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之試驗報告載 明:「1000KVA TR故障情形:吊起變壓器線圈由外觀分 析,此為大短路造成。1250KVA TR故障情形:吊起變壓 器線圈由外觀分析,並無異狀,但匝比器試驗無法測試。 此為開路現象。由以上分析故障原因1000KVA TR應是絕緣 體(紙)層間被破壞。1250KVA TR應是層間短路,其原因 有:1.電力系統(含電壓不穩)的諧波產生高熱而破壞絕 緣層。2.閃電雷擊等產生突波及高熱而破壞絕緣層。3.人 為因素,如二次側低壓線路的短路而破壞絕緣層」等語, 審諸置於同一工業區之其他變壓器並未發生與上開二部變 壓器相同之異常狀況,則該試驗報告所稱因電力系統諧波 、閃電雷擊突波產生高熱破壞絕緣層或其他人為因素,尚 難逕認為非上開二部變壓器本身之瑕疵所致,則宏羊公司 主張順成公司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等情,堪可採信。 ⒋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 三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 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 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其以總價金將數 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相當之價額;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 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 六十三條定有明文。又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 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民法 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 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亦有 明文,而此項期間係法定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權利即告 消滅,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依職權予以調 查審認。查關於由巨磊公司所製造之1250KVA及1000KVA變 壓器,據宏羊公司所提順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四日業字第 九二○七○四○○一號函記載:「‧‧‧本公司另於



年4月日派遣胡壽俊、汪瑋龍先生依約前往宏國組裝盤 體及測試,並會同貴廠人員送電完成後始於年5月2日 回國。胡回國後約三星期,貴公司通知送電有異常狀況 ,均經本公司研判狀況後回覆處理方式,但6月日貴公 司楊副總親自來本公司表明貴公司仍無法處理,請順成即 刻派員至宏國處理‧‧‧」等語,足徵宏羊公司至遲於九 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已向順成公司為瑕疵之通知,惟宏羊公 司於九十五年四月十日始追加主張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第三百六十三條之規定解除買賣契約,顯已逾六個月之 除斥期間,是宏羊公司此部分之主張,即非可採。 ⒌從而,宏羊公司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 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六十條及第三百 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三條之規定,解除系爭三部變壓器 之買賣契約,請求順成公司給付宏羊公司二百四十三萬四 千二百七十七元,及自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備位之訴:
⒈按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 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 物,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 ⑴福田公司係將其基於與順成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 簽訂之買賣契約所得主張之權利讓與宏羊公司,惟福田 公司及順成公司就買賣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已履行完竣 ,而關於亞力公司所製造編號為882493之1250KVA變壓 器責任歸屬之合意,乃由順成公司與福田公司另行協商 所致,即非基於買賣契約直接產生,自難就順成公司與 福田公司另行成立之合意為任何主張,宏羊公司逕以自 己名義請求順成公司交付如附表編號三所示嶄新且無瑕 疵之變壓器乙部云云,難認為正當。
⑵又由巨磊公司所製造之1250KVA及1000KVA變壓器雖完成 空載測試送電,然於測試後不久即發現瑕疵,經兩造合 意送回臺灣修繕,業如前述,堪認宏羊公司已即時請求 順成公司交付無瑕疵之物,依前揭規定,自無不合,而 順成公司雖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同年十二月十五日 分別發函催告宏羊公司會同測試且取回上開二部變壓器 ,有該函文影本二紙足憑(見原審卷第五三、五四頁) ,惟上開二部變壓器迄今仍為順成公司所占有,為兩造 所不爭執,是宏羊公司主張順成公司應交付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之變壓器等語,即屬有據。
⒉次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



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 明文。所謂同時履行之抗辯,乃基於雙務契約而發生,倘 雙方之債務,本於同一雙務契約而發生,且其一方之給付 ,與他方之給付,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者,即可主張 同時履行抗辯(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三號 判決要旨參照)。查宏羊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與順成公司簽訂買賣契約,約定宏羊公司應給付順成公司 訂金百分之十五、交貨款百分之七十五、送電款百分之十 ,於送電完成二個月,須付清尾款,而巨磊公司所製造之 1250KVA及1000KVA變壓器業經空載測試送電完竣,宏羊公 司尚有四十萬元尾款未給付予順成公司,為兩造所不爭執 ,宏羊公司雖辯稱須帶負載送電完成才算送電完成云云, 惟審諸上開買賣契約並未有相關之記載,宏羊公司復未能 舉證以實其說,是其所辯即無足取,則宏羊公司給付順成 公司四十萬元尾款之清償期應已屆至,而此與順成公司應 交付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變壓器予宏羊公司之債務, 乃本於同一雙務契約所發生,係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 ,是順成公司為同時履行之抗辯,自屬正當。
⒊從而,宏羊公司依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之規定,請求順成 公司給付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變壓器之同時,應給付四 十萬元予順成公司。
五、綜上所述,宏羊公司依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之規定,請求順 成公司交付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變壓器,順成公司為同時 履行抗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所為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宏羊公司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順成公司 如數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順成公司上 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關於判命順成公司應 給付宏羊公司三十二萬零八百十三元部分,為順成公司敗訴 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洽,順成公司上訴意旨 就此部分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 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其餘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宏羊公司 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宏羊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參、反訴部分:
一、順成公司主張:宏羊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與順成 公司簽訂合約書,購買高低壓配電盤,順成公司已於九十二 年一月二十八日將巨磊公司所製造之變壓器交付予宏羊公司 ,經宏羊公司之人員簽收,且付清交貨款,順成公司亦依約



派遣人員至宏都拉斯進行裝配送電之技術指導,則宏羊公司 自應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送電完成二個月內給付尾款四 十萬元,及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情(原審判命宏羊公司應給付順成公司四 十萬元,而駁回順成公司其餘之訴,兩造各就其不利部分提 起上訴,嗣順成公司撤回對利息部分之上訴)。並答辯聲明 :㈠宏羊公司之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於假執行。
二、宏羊公司則以:其既已依法解除巨磊公司所製造二部變壓器 之買賣契約,則其自毋庸再給付尾款四十萬元予順成公司。 又上開二部變壓器運抵宏都拉斯工廠,尚未進行負載測試及 驗收、送電完成,即因狀況不斷,致未能完成驗收及送電, 順成公司依約自不得請求宏羊公司給付尾款四十萬元,退步 言之,順成公司迄今未將二部變壓器交付予宏羊公司,宏羊 公司即得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又依順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同年七月二十九日、同 年十一月六日、同年十二月十日函文之記載,順成公司應會 同宏羊公司依新機標準會同進行測試,並依合約重新驗收及 運回宏都拉斯送電完成後,方得請求給付四十萬元尾款等語 置辯。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廢棄部分,順成公 司在第一審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巨磊公司所製造之1250KVA及1000KVA變壓器業經空載測試 送電完竣,宏羊公司給付順成公司四十萬元尾款之清償期依 約應已屆至,已如前述,則順成公司主張宏羊公司應給付尾 款四十萬元,自屬有據。至宏羊公司所提順成公司九十二年 七月四日、同年七月二十九日、同年十一月六日、同年十二 月十日函文,均僅就上開變壓器之修護相關事宜通知宏羊公 司,尚難逕認係為變更尾款給付方式之意思表示,是宏羊公 司辯稱順成公司應會同宏羊公司依新機標準會同進行測試, 並依合約重新驗收及運回宏都拉斯送電完成後,方得請求給 付四十萬元尾款云云,洵無足取。而宏羊公司應給付順成公 司尾款四十萬元之債務,與順成公司應交付如附表編號一、 二所示之變壓器予宏羊公司之債務,乃本於同一雙務契約所 發生,係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是宏羊公司為同時履行 之抗辯,即非無據。
四、綜上所述,順成公司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宏羊公司 給付四十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順成公司勝訴 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並無不合。惟宏羊公司既於本 院為同時履行之抗辯,則宏羊公司於順成公司交付如附表編



號一、二所示之變壓器之同時,應給付順成公司四十萬元。 宏羊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 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肆、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伍、據上論結,本件本訴部分,宏羊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順成 公司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反訴部分,宏羊公 司之上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昆煇
    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陳駿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順成電機有限公司不得上訴。
宏羊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樺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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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 稱、規 格│單位│數量│單 價│備 註│
├──┼────────┼──┼──┼────┼────────┤
│ 1 │TR3∮4W 1000KVA │ 只 │ 1 │ 350,000│大同、巨磊 │
│ │36KV/220V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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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R3∮4W 1250KVA │ 只 │ 1 │ 400,000│大同、巨磊 │




│ │36KV/220V │ │ │ │ │
├──┼────────┼──┼──┼────┼────────┤
│ 3 │TR3∮4W 1500KVA │ 只 │ 1 │ 410,000│大同、華城、亞力│
│ │36KV/380~220V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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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慶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田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磊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成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