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葛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律師
陳嘉龍律師
被 告 丁○○
甲○○○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己○○○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八五
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 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台北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 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 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育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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