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87號
ULDV,95,訴,287,2006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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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8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叁萬貳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8 月3 日及89年8 月21日以 訴外人康有為為連帶保證人,並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 權,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30 萬元及60萬元,嗣經原 告聲請拍賣抵押物,並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91年度執字第 12088 號執行結果,原告就130 萬元該筆借款之本金部分尚 有835,899 元未能受償,嗣被告於92年1 月27日又清償3,00 0 元,合計共832,899 元及60萬元部分之本利及違約金尚未 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32,899 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 付原告600,000 元及自8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每100 元日息1 角計算之違約金。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面聲明陳述。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台灣 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均為 影本)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91年度執字第12088 號拍賣抵押物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 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惟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 分之利息,無請求權。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得由法院依職 權予以酌減,民法第205條、第252 條分別定有明文。契約 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



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 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當事人所受之 一切消極損害(即可享受之預期利益)及積極損害,均應加 以審酌,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978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 雙方就60萬元借款部分約定之違約金,以每100 元日息1 角 計算,高達年息百分之36.5,本院考量目前微利時代來臨, 銀行存放款利息處於低檔,使用貨幣之代價降低,違約金亦 應隨之減少,況且被告向原告借貸,其約定之利息已達法定 最高利率,如再加計違約金,被告所須支付之利息及違約金 總計已高達年息百分之56.5,與上開法條「防止重利盤剝, 保護經濟弱者」之立法目的有違,是本件該違約金部分應酌 減至每月500 元計付之違約金(即年息百分之1) 為適當。六、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32, 89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有理由。逾此範圍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 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 告假執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 之。
七、原告違約金之請求雖然敗訴,但因利息違約金部分,原本即 不計徵訴訟費,故而本院仍認為全部之訴訟費用,應由被告 負擔。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克文
附表
┌───┬───────┬───────┬───────┐
│編號 │本金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
├───┼───────┼───────┼───────┤
│1 │832,899元 │自95年6 月9 日│無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百分之20│ │
│ │ │計算 │ │
├───┼───────┼───────┼───────┤




│2 │600,000元 │自89年11月21日│自89年11月21日│
│ │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按年息百分之20│每月500 元計付│
│ │ │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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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