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5年度,541號
MLDV,95,苗簡,541,2006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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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簡字第541號
原   告 中華木器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6,911 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
     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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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木器工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