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12570號
MLDV,95,促,12570,20060908,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2570號
債 權 人 博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1
債 務 人 玉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玉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
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可用現金或匯票 (匯票抬
  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玉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