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2569號
債 權 人 博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1
債 務 人 昇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號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昇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
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可用現金或匯票 (匯票抬
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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