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5年度,12號
MLDM,95,附民,12,200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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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彭素娟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訴字第669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羅 貞 元
                   法 官 蔡 志 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文 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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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