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335號
MLDM,95,訴,335,2006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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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號在押
指定辯護人 黃雅琴 律師
被   告 甲○○
          (在押)
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乙○○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6 月22日將其等收押,茲本院再訊問被告2 人後,認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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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