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00號
HLDV,95,除,100,2006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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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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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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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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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民儒營造有限公│農民銀行股份有│94年10月31日 │28,612元 │FAZ0000000│3920 │
│ │司林曉陽 │限公司花蓮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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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