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7297號
HLDV,95,促,7297,2006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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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7297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或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供 如附表所示支票之票面文義觀察,發票人為宏基土木包工業 有限公司,非債務人乙○○,其聲請於法不合,應駁回其聲 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本票附表:            95年度促字第7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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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提  示  日│票據號碼 │備 考│
│ │      │ (新 台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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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9年8月30日 │1,460,000元 │89年9月5日 │QY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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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