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236號
HLDM,95,訴,236,200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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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6月12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豫雙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林韋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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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