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706號
TNDV,95,訴,706,2006091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706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原住臺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壹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8月23日簽發借據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下同)㈠200萬元、㈡20萬元,約定自91年8 月23日起至111年8月23日止,20年分240期,每期1個月,㈠ 前3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4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付本息、㈡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有1期未履行 即視同全部到期。查本案借款於㈠93年2月23日、㈡93年1月 23日應償付該期本息時即不履行,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尚 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爰依法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查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住宅貸款契約2份 、增補條款契約書1份、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帳務交 易2紙、放款中心利率查詢2紙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 開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欠款、利息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清薰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