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洪榮發即健康煮涮涮鍋
1樓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榮發即健康煮涮 涮鍋及甲○○○發支付命令 (本院95年促字第45880號), 惟被告洪榮發即健康煮涮涮鍋及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外,尚應補繳13, 662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5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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