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179號
TNDV,95,訴,1179,2006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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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7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洪榮發即新概念健康煮涮涮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榮發即新概念健 康煮涮涮鍋發支付命令(本院95年促字第41425號), 惟被 告洪榮發即新概念健康煮涮涮鍋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外, 尚應補繳13,563元,經 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95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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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