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
參拾貳萬參仟陸佰壹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
仟壹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清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