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251號
TNDV,95,補,251,200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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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
參拾貳萬參仟陸佰壹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
仟壹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清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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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