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94,4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清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