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244號
TNDV,95,補,244,200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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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94,4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清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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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