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29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案外人林連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 新臺幣(下同)12,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 期間自民國74年9月9日起至民國124年9月9日止,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三、嗣案外人林連慶於民國①94年8月8日②94年8月11日③94年8 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500,000元②2,000,000元③ 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95年8月8日止②95年8月11 日止③95年8月12日止,並立有借據3紙為證,惟上開借款均 已屆清償期限,案外人林連慶並未清償該借款,尚欠本金 10,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尹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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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拍字第1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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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利範圍│備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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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新化鎮 ○○○段│414 │建│ │ │123.78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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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1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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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 │
│ │建│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 │ │ │合│ │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備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
│ │號│ │ │ │ │ │ │ │ │ │ │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 │ │ │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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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2│臺南縣新化鎮│臺南縣新│2層樓房 │25│44│14│ │ │ │85│全部│ │
│ │6 │中山路344號 │化鎮新音│住商用加│.9│.8│.7│ │ │ │.5│ │ │
│ │ │ │段414地 │強磚造 │4 │2 │9 │ │ │ │5 │ │ │
│ │ │ │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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