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7695號
債 權 人 金和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穎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務 人 瑞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穎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瑞宏科
技有限公司、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穎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瑞宏 科技有限公司、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退票理由單,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95年8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 權人仍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