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3275號
債 權 人 正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7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 內補正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法定代理人甲○○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釋明聲請狀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7月18日送 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 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