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鈦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
119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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